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深合區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啟動
  • 深合區澳青實習計劃啟動
  • 新聞特搜
  • 教局公益金合作支援特困人士
  • 琴澳辦“一加四”產業宣教
  • “五四”青年論壇周六舉行
  • 賀:加大保障低收入者福利
  • 特首晤上海市長深化滬澳合作
  • 涉未成年性犯罪法例毋須調整
  • 廉署引入服務獎勵金獲認同
  • 市署設60臨時廢舊家具收集站
  • 本年度醫療券擴至深合區使用
  • 林宇滔質疑非常規做法
  • 徵供應商調研對白海豚影響
  • 多部門訪漁民宣導“五防”
  • 生態島環評公示期延長
  • 澳大生海星分享寫作心得
  • 法學士赴葡進修計劃報名
  • 科大特聘教授分享語言教育
  • 東南學生了解生物多樣性

法院依權審理不得合併請求

2015-07-03 06:30

    行政長官上訴終院統一司法見解

    法院依權審理不得合併請求

    【本報消息】一工程公司針對特區政府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訴,同時請求撤銷行政長官的處罰決定,但後者管轄法院是中級法院,行政法院有否管轄權審理所有請求?中級法院合議庭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認為能合併請求,行政長官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早前行政長官針對有關問題向終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終院合議庭最終以三比二裁定行政長官勝訴,訂定如有權審理各項請求的法院級別不同,則不能合併請求的統一司法見解。

    某公司提合同之訴

    事緣某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區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訴,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撤銷行政長官於二○一○年三月廿九日所作批示或宣告該批示無效的請求,並請求判處被告支付六百九十多萬元款項。上述批示駁回了工程公司提起的聲明異議,並維持科處該公司自二○○九年三月六日起至工程完工時為止每日三萬元罰款的批示。該公司請求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作為補充,請求減少罰款的金額及由被召喚參加訴訟的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因原告購買保險而導致賠償責任轉移的罰款。

    行政長官被傳喚後答辯,提出延訴抗辯,指行政法院無權限審理原告提出的要求撤銷行政行為的請求。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了權限問題,裁定被上訴實體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認為行政法院有管轄權。

    兩法院裁判相對立

    行政長官不服該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二○一四年九月廿五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認為《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定下唯一的合併請求前提是請求間存有先決或依賴關係,或全部請求理由是否成立根本上取決於對相同事實的認定,或對相同法律規範或合同條款的解釋及適用,並沒有在法院管轄權方面對合併請求設立任何限制。基於此,裁定行政長官提起的上訴敗訴。

    行政長官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指出終審法院曾在二○○三年五月廿一日第四/二○○三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在要求撤銷涉及合同之形成或執行的行政行為或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請求時一併提出行政合同之訴,如果同一法院無權限審理上述請求和訴訟,那麼不得一併提起上述要求和訴訟”,是次中級法院的裁判與終審法院的上述裁判相對立,請求統一司法見解。

    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審理案件。獲得多數票支持的意見認為,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並沒有提及法院的管轄權問題,但不能因此不理會規範合併請求的其他可適用規定。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一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結合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針對同一被告一併提出多項訴訟請求,但當法院無權審理其中的某項請求時,則不得將請求合併。不能認為在法院的管轄權方面,《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例外,原因在於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當各項請求的審理權屬不同法院時可以合併請求。在不同的法院之間按照級別和事宜劃分管轄權涉及公共秩序,由《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其規則不能在沒有明確規定下被排除,因為涉及公共秩序原則。

    另外,從《行政訴訟法典》第廿四條的規定中,也不能得出當兩種訴訟方式的管轄權歸屬不同法院時可以合併請求的結論。雖然該條中使用了“不論管轄法院為何”的表述,但它所說的是,不論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行政法院、中級法院還是終審法院,只要同一法院有權審理全部請求,便可以將它們合併,而不是當不同請求分屬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時,仍可以合併請求。因此,法律就在行政合同之訴中合併請求和在司法上訴中合併請求所給出的解決方法是相同的。

    級別不同權屬有別

    在本案中,有權審理行政合同之訴的是行政法院,有權審理司法上訴的是中級法院,級別不同,因此不能合併請求。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在本上訴中被質疑的部分,並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訂定了如下統一司法見解:如有權審理各項請求的法院級別不同,則《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相關請求之合併並不可能,因此行政法院無權審理在行政合同之訴中,提出的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的要求撤銷涉及合同的形成及執行的行政行為,又或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