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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男上訴獲撤瑕疵行為

2015-07-09 06:30

    一度被社局取消經濟援助

    殘障男上訴獲撤瑕疵行為

    【本報消息】一名殘障男子不獲社工局發放五個月的經濟援助,告上行政法院獲判部分勝訴。行政法院直指局方對個案的分析,在建議書及通知書上提出不同立場,令人難以明白其決定的理由,而社工局既已假定上訴人刻意隱瞞可以獲得子女扶養,卻認為他沒履行用作評估經濟狀況資料的義務,明顯出現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決定撤銷被訴行為。

    三子女助還治療費

    一名男子因工業意外導致傷殘,無法工作,自二○○八年開始獲社工局發放援助金及殘疾金過活,但後來三名子女獲批來澳,工作收入合共有一萬八千七百四十元。社工局由於其所提交的資料不足證實處於貧乏狀況,便於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取消對他的經濟援助。

    此後該名男子三次提出書面申訴,指社工局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取消向其發放援助金,且其三名子女收入不高,還需協助其償還因治療而欠下的債務及每月給錢予他前往內地針灸,故三名子女暫未能供養他夫婦二人。他的申訴書並附同其朋友聯名撰寫的信件、借款單據、借款聲明,以及三名子女的收入和生活費用列表等文件。五個月後,即二○一二年三月九日,社工局因應其申請,重新批准向其發放相關援助。

    該男子針對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二年三月期間,社工局不批准發放經濟援助的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撤銷被訴行為。

    未有違反善意原則

    行政法院逐點分析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首先,就因欠缺聽證而違反參與原則,法院考慮到上訴人在接獲初端決定的通知後,已適時行使申訴權提起必要訴願,局方經審查後才決定,認為社工局並沒有違反參與原則。

    在欠缺說明理由方面,當局拒絕上訴人續期申請所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利害關係人違反合作義務,欠缺向行政當局提供證明其經濟狀況的文件或資料,但建議書上的分析內容以及通知書中所援用的事實依據,均與上述法律依據不相符;此外,當局的建議書及通知書裡對個案的分析提出不同立場,令人難以明白及理解其決定的理由。因此,裁定被訴行為欠缺說明理由的主張成立。

    行政法院指出,從社工局的分析內容,已假定上訴人刻意隱瞞可以獲得子女扶養,但局方沒以證實受益人提供虛假聲明或使用偽造文件,或不再具備獲發援助金的要件來取消發放援助金,反而認定上訴人不履行“提交或提供為確定或評估經濟貧乏狀況所需的資料”的義務,明顯具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最後,行政法院認為從當局處理上訴人申請的過程來看,未有出現違反善意原則的情況。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因被訴行為違反第六/二○○七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申請書的組成)的規定、欠缺說明理由、具有事實前提錯誤,撤銷被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