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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期間上下班的工作意外

2015-07-11 04:51
  為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利,以及改善和明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的彌補機制及程序,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已經於六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將於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當中增加了若干可納入作為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法律規定亦屬於工作意外。
  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按照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罰款五千元(有關罰款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如此類推)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僱主必須向獲許可在本澳從事工作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購買有關保險。
  意外發生後的通知
  此外,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亦修改了第40/95/M號法令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的期間,對於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僱主或他的代表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而屬其他情況的工作意外,則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假如僱主無遵守上述規定,屬於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此外亦可瀏覽以下網頁:金融管理局www.amcm.gov.mo、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了解更多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