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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都重建規劃:從文創基地到青少年活動中心

2015-07-26 00:00
舊愛都酒店重建活化,政府與民間討論的焦點不外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原建築物是否有值得保留的紀念價值,或者說,應該多大程度地保留;第二,活化後的規劃應如何制訂,總方向、具體設施和使用對象分別為何。日前,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黎英杰表示,政府有意將舊愛都重建為青少年文娛康樂活動中心,與周邊塔石區連成文藝康體的集中地,此說與數月前譚俊榮司長建議將塔石區打造成藝文中心的構想相近;至於具體設施亦已有初步規劃,首要考慮的包括演藝廳、藝文排練空間、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與音樂學校、室內游泳池、青年資訊服務點以及地下停車場,其次則為展覽空間、室內溜冰場等。換言之,原建築物要拆卸重建,可謂已成定局;現階段爭議的,主要落在酒店立面及壁畫是否保留。譚司長在本週會見傳媒時說,他曾諮詢一位葡國頂級建築師的意見,對方提出,若愛都酒店果真改建成包含多個項目的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立面的方格設計將構成障礙;而且要在增建地下停車場的同時保留立面,工程將有一定困難,耗時可能甚長。
平心而論,愛都酒店重建活化勢在必行,僅保留立面以彰顯其歷史價值,此種半調子的折衷式做法,能挽回多少紀念的意義實在讓人成疑,反而平添改建的難度與限制,在保留與活化之間,可謂「兩頭唔到岸」。再者,愛都自結業後荒廢至今已近廿載,若社會大眾認同其對澳門博彩業有不可取替的歷史價值,似應早就發聲要求保育;但即使直到二零零六年,政府在回覆議員的書面質詢中首次倡議,愛都的發展定位為配合周邊旅遊資源以作創意產業基地時,社會上仍未有太大的保育聲音。如是者來到今天,才突然說它應當納入保育範圍,不能全面改建,則未免有點「輸打贏要」。文化遺產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建議單獨保留由意大利藝術家設計的壁畫,筆者完全贊同此提議,一則此壁畫確實具有藝術價值,且保留壁畫並不特別提高重建時的施工難度;二則壁畫上的女性、酒杯、雀鳥和船隻等意象,在象徵休閒的同時,亦隱含了歡迎四面八方賓客之意義,既可傳達著昔日愛都酒店的無限風光,也不違背重建後藝文設施的實際用途。
然而,坊間最關注的,畢竟還是再利用的具體規劃。就黎英杰公佈的初步規劃來看,這些設施看似不過不失,也能回應到青少年的實際需求;但細心爬梳一下,從上述二零零六年政府提出的連結周邊景點而成「創意產業基地」,到今年譚司長所謂塔石區藝文社區下的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兩者表面上無甚差別,實質卻是把文創方面的東西抽空了,只餘下以「青少年」為受眾的「文娛康樂活動」中心;尖酸一點說,就是旁邊那棟青年試館的放大版。這裡的微妙改動,正正揭示出澳門政府對城市規劃的前瞻性不足。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變化?答案很簡單,因為若愛都重建要搞文創,就會與鄰近的「瘋堂十號」一帶效能重疊。瘋堂十號創意園於零八年開幕,此後附近地區便重點用作文藝展覽和文創產業用途:仁慈堂婆仔屋文化及創意產業空間於零九年啟用,
陶藝廊、
影藝廊、大瘋堂藝舍、澳門時尚廊、澳門故事館等亦相繼開放。這些文創空間,都是以本地藝術家的作品展覽與銷售為主,需要的是人流,首要吸引的是外地旅客;可是,望德堂坊一帶,本是鬧市中的靜區,人流不旺,別說旅客很少特地到訪,就連本地民眾也不常經過。試問各位讀者,上列各個文創空間,除了瘋堂十號之外,有多少個是你們知道的?
想發展文創,卻把成果藏在乏人問津的幽靜角落,竟顯得像敝帚自珍。愛都原址交通方便,座落在塔石對面,遊客到塔石參觀便當眼可見,本是最適合用作藝文展覽與作品銷售的場地,零六年政府的「創意產業基地」構思即明顯考慮到這個層面,應屬合理可行。但正是由於城市規劃的前瞻性不足,「見步行步」,待瘋堂文創園區發展如雨後春筍,愛都重建後的定位反變得尷尬起來,再用作文創便是架床疊屋,資源重覆分配,於是只好退而求其次,說是用以培養青少年的文藝康體。其實,最理想的空間分配,理應是愛都用作文創產業展銷,較幽靜的瘋堂一帶則可讓本地藝文社團和藝術家租用為排練與創作空間,形成有如臺北寶藏巖的藝術社區,聚落共生、便於交流對話;長遠而言,能與塔石玻璃屋和重建後的愛都,連生出一條藝文走廊,打響澳門文創的名號。
鈞夏
反對動保法降低罰則的邏輯矛盾
《動物保護法》的刑罰問題,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張,草案原定最高可處以三年徒刑,與「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刑期相同,打人與打其他動物同樣監禁三年,於刑法中並不合理,因而建議最高刑期縮短為一年;同時,考慮到虐畜者多為青少年,首次犯案即罰款四萬至十萬元,普通家庭難以承擔,且對青少年應以教育宣導為主,不應動輒繩之以嚴刑峻法,因此一常會亦倡議下調最低罰款。此舉引發愛護動物人士不滿,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副主席劉佩珍回應說,立法會一常會認為人的生命比較高貴這種思維已經過時,堅持原草案的罰則:「如果你不犯法,就算罰金(按:應為罰款)一百萬也不會影響你。問題不在於罰多少,而是為甚麼要虐待?難道殺人犯無法接受坐一輩子牢,你就不判他終身監禁?」
首先必須糾正一下,澳門並沒有終身監禁,即使重罪如殺人,最高刑罰也只是二十五年;換言之,我們不能直接羅列出世界各地對虐畜的罰則之高,來論證澳門相關法例的刑罰應定在何處,因各刑法體系之間的處罰輕重程度並不一致,能拿來參考的是某罪相對於另一罪普遍來說孰輕孰重(就像虐畜低於傷人)、輕多少重多少,而非某罪刑罰幅度的絕對標準。這裡牽涉到的最基本原則,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律要使罪與罰相當,這恐怕亦是談論任何刑罰是否合適時最起碼要瞭解的概念。如果像劉女士上面所說,何不真的要虐畜者罰款一百萬?問題怎會不在於罰多少?按照「若你不犯法,罰多重都不影響你」的邏輯,我們何不把所有罪的刑罰劃一,只要一犯罪就判死刑?亂拋垃圾判死刑,絕對不用再請街道清潔工,立刻收到美化市容之效,何樂而不為,但這樣適當嗎?重刑具有阻嚇性,愈重的刑罰愈能阻嚇,這樣說並沒有錯;可是法律並不僅是為了起阻嚇之用,或者說,即使能起阻嚇之用,也要先滿足「不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
當然,問題還是得回到最根本來說。反對減刑者正是認為,虐畜最高判監三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儘管這與普通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相同;其背後的立場,自然又是上引劉女士所說的,人的生命比較高貴這種思想已經落伍,人與其他動物應受同樣尊重。
「人與其他動物應受同樣尊重」,這句冠冕堂皇的話能搶佔道德高地,但恐怕它的真正含義不如字面意思般簡單。先不論這些最基本的問題:何謂同樣尊重?我不吃人但我吃豬,這是同樣尊重嗎?你可以說狗和豬不同,前者是寵物後者是家禽,但邏輯上依然無法說清中間的本質區別。好吧,嚴格素食者就沒有這樣的問題了。可是,回到法律上來說,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民(而不是保障生命),你固然可以質疑這種精神是過時的,但如果你要在法律上承認人與其他動物應受同樣尊重,那麼買賣寵物就應該是違法的,而且要判得相當重,因為販賣人口是重罪。就法律的性質而言,人與其他動物的生命不能相等而論,否則大部分的法條都需要砍掉重練;儘管這樣說很不近人情,但這正是為何傷人與傷害動物不能處以同樣罰則的原因。
推得更深來看,一旦你認為貓狗是你的寵物,你便是動物權的反對者、便是「人與其他動物應受同樣尊重」這項宣言的反對者。動物權的基本信念是,動物不是作為人類的所有物,不應被人類擁有。如此的動物權認定,才導出動物是「生命」而非「物件」、「人與其他動物應受同樣尊重」諸如此類的立場,而這恰恰與豢養寵物的行為相違背。各國《動物保護法》所保障的,並非「動物權」,而是與之相關卻截然不同的另一概念「動物福利」。動物福利源自英國,這種主張不反對人類「使用」動物(如食用),但認為必須禁止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過度的受苦與傷害,即一般所謂的五大自由:免受不舒服的自由、免受飢渴的自由、免受恐懼與壓力的自由、免受痛苦、傷害與疾病的自由以及表達本性的自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動物福利是動物權的折衷版,它不反對動物的使用,只是堅持牠們理應受到良好的對待;但由此即導致二者立場的根本不同:動物福利既承認了人類有權使用動物,也就是承認了人的地位高於其他動物。
這樣,反對縮減刑期的人便面臨一個邏輯困境:如果你支持動物福利,那就等同承認了人的地位高於其他動物,因此傷害動物不應與傷人的刑罰同樣地重;如果你支持動物權,前提是你要是素食主義者、不應養寵物,甚至不能穿真皮皮鞋、不能用有做動物實驗的香水品牌,即使如此,你還是應該反對整個《動物保護法》草案,因為它允許在七種特定情況下宰殺動物,包括以食用及科學應用為目的者。如果你無法做到以上其中一項,卻認為傷害動物與傷害他人的罰則同樣嚴重是沒問題的,那就是自相矛盾。
彭咸
從民意推動立法到民意影響刑罰
民間的呼聲,一直是推動立法工作的重要驅力,也是使法制更趨完善不可或缺之一環;無論是國外如美國的反仇恨法和同志婚姻,或是澳門近年熱議的家暴法、醫療事故法、動物保護法以至這個月的性騷擾和非禮罪,莫不屬民意先導、立法後至的情況。公民關注法制議題,是社會逐漸成熟的指標,此點應予肯定。立法要有民意基礎,法定刑罰幅度的設置同樣要有民意基礎,這是最理想的現象,但事實往往並不如此。某種行為屬於犯罪,多數情況下,專家學者和民意之間尚不至有太大分歧;可是談到某條罪應該罰多重,兩方意見便常有對立。原因不難理解,專家要考慮的是整個刑罰體系,從各項原則和其他法條中推導比較得出一個較為合適的刑罰幅度,而這一切都得有嚴謹的法理依據。當然不能否認民眾也會有這種考量,但同時須注意到的是,民意推動立法往往源於社會發生相關事件,且現有法律無法針對性地予以制裁,由此惹起公憤才鼓吹立法;而在立法過程中到了決定刑罰輕重的階段,這種民憤的背景,容易使大眾情緒性地要求推高刑罰幅度,甚至主張不合法理的嚴罰,造成所謂「刑罰民粹主義」。誠然,不是任何「民意影響刑罰」的事例都屬於純情緒性的表達、欠缺理性思辨,像家暴公罪化的議題,社工們便是有足夠的論點和論據支撐,而不僅出於同情被害人或對施暴者的仇視。但在近日的《動物保護法》爭議上,立法會一常會提出三年徒刑的最高刑罰與一般傷人罪的標準相同,存在邏輯問題,因而建議降低最高刑期至一年;此說引起輿論反彈,認為應維持三年徒刑的罰則,嚴懲殘忍行為並起阻嚇之效。可是所謂「嚴懲」的法理依據何在,一常會委員提出的邏輯矛盾又當如何合理地解釋,反對減刑者卻似乎沒有加以說明,而仍是訴諸情感,指責虐畜者是天理不容,如此來討論刑罰幅度,難免流於情緒用事。
這種情緒性的刑罰民粹主義,最明顯者即屬中國和臺灣的死刑存廢問題。內地法律學者普遍主張縮減死刑的適用範圍,但遭到民眾強烈反對;尤其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中國極為猖獗,前一陣子微博上甚至流傳有「人販子應一律處死」的呼聲。現時中國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者的刑期是五至十年,並列有八點加重情況,符合最少其中一點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符合最少其中一點且情節特別嚴重者,才可判死刑。所謂「人販子一律處死」的這種主張,等於把以上三個量刑點合併至只剩一個,即是死刑。但問題在於,沒有任何罪名的最低刑罰就是死刑,「販人者死」的刑罰訴求,縱是合情,卻不合理。
臺灣的廢死與反廢死之爭也是如此。近年臺灣隨機斬人案的頻發程度令人側目,每次案發,民情洶湧之際,矛頭總直指廢死聯盟,立即判處隨機斬人者死刑的洗版訊息更是不在話下。今年四月,臺北市北投區學童被殺一案後,更有團體支持引入鞭刑,還在街上派發宣傳單張。討論刑罰,卻情緒用事至此,可謂已近反智。如果修法時真的完全參考民意,刑罰幅度由民意決定,後果恐怕不可設想;按此邏輯,日後也毋須法庭判刑,甚至毋須設定刑罰標準,只要循民意判決就可以了,大眾要他死他就死,要他受鞭刑就受鞭刑,若民意能解決一切,又何必制訂法律呢?
不是說不須參考民意,但有價值的公民討論應儘量避免感情用事;站在專家學者或一常會委員的立場,同樣也不能自恃有理,無視公眾訴求,重點還是在於溝通。虐畜招致公憤,民眾欲嚴懲之而後快,這是不可否認的民意;但當民意普遍還停留在刑罰是報復罪惡的報應論思維時,專家學者明知不可從,又是否代表能將其意見一概抹殺、不予理會?可以預見的是,澳門公民社會逐漸成熟,大眾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見將越來越多,這種官方與民間的鴻溝也越來越大;若官方果真有理,需要考慮的便是如何加強宣導與溝通,而這才是最考驗管治班子的智慧。
不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