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駁回 1宗政府部門開考的上訴。原第 1名考生是違反考試規定,決定駁回上訴,維持中級法院裁決,撤銷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的最終成績批示。
衛生局內部開考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首 2名應考生之間得分相差不足 0.5分,考第 2名的應考人不認同成績,申請查閱整個開考程序,發現考第 1的應考生,在考試修改答案時,沒按試卷所定的方式修改。
根據考試規定的第2.9點及第2.10點,只允許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在答題紙上書寫;不允許使用塗改液;如要更改答案,應在錯誤的答案上劃叉並在旁邊簽名,還要在新的答案上劃圈並在旁邊簽名,否則有關問題的答案無效且不會獲得任何分數。 經查閱考第一的筆試考卷,發現有些答案的圓圈曾被填寫,後又以橡皮或其他材料擦掉,之後才填寫了與應考人A實際給出的答案對應的其它圓圈。
考第2名的應考人即向中級法律提出訴訟勝訴,並裁定撤銷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的最終成績批示。
原第1名考生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指出,考試訂定的修改答案方式,是希望應考人提交考卷後,不被作出篡改,保持考卷的真確性,原第 1名考生是違反考試規定,決定駁回上訴,維持中級法院裁決。至於有關考生已被任命擔任職務的問題,則由行政當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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