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敗訴方不履行判決怎辦?
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提起執行之訴。贏了官司,例如法院判了某人要支付扶養費,但他卻沒有支付,又例如判了某人要還錢,但他卻沒有還。遇到類似情況,一般認為法院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敗訴方執行判決。但事實上,法律推定敗訴方應本着善意原則,自願履行有關判決。所以,當敗訴方不履行判決時,法院並不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執行。這時,當事人就只好另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否在法院判決後直接提起執行之訴?
不可以。正如上面提到,本着善意原則,大部分人會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換言之,正常情況下無須強制執行,只有在敗訴方不自願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才須考慮申請強制執行。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須具備執行依據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的判決是不是執行依據?
要視乎什麼判決而定。如果是給付判決,那就是一項執行依據。例如法院判決敗訴方須支付扶養費、還債或者交付貨物等,這都屬於給付判決,這也是比較常見的執行依據。概言之,當法院作出給付判決後,例如判決敗訴方支付扶養費,如果敗訴方不自願支付,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法院經過審理,或者會透過查封財產、變賣財產等措施,務求令敗訴方履行判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1、12及第677條;《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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