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表示,立法會通過《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雖然當中有條文不獲通過,但不影響該制度的整體執行,特區政府會切實執行。
立法會昨日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在審議過程中有 2條條款不獲通過,主要涉及第 13條政府終止行政任用合同賠償中的第 5和第 6款,議員在會議上不同意服務時間不論多長,賠償的最高金額均以終止合同月份,以相等於300點薪俸點作為計算賠償的薪俸最高金額,並以人員薪俸的12倍作為上限。
陳海帆表示,相關條文不獲通過,即不設賠償上限,而整體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會切實執行。她續指,當時考慮設賠償上限,是希望與社會的其他界別取得平衡,同時考慮到政府日後的財政支出問題;然而,2014年的統計數字顯示,全年只有四宗終止合同個案,當中包括各種原因,她相信未來有關終止合同的個案不會太多,再者,目前各部門在人力資源比較緊絀的情況下,亦會善用人力資源。
關翠杏、林香生、李靜儀議員作細則性表決《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表決聲明表示,新設的不具期限合同的規定,掃除了過往合同人員年年續約的心理負擔和威脅,有利公務人員安心工作。
他們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制度中有關“終止行政任用合同的賠償”方面,相關公務人員在沒有犯過錯的情況下被解僱,原來文本設定了有關賠償仍以薪俸“十二倍”及“最高三百點”為限計算,令員工無法按照其實際薪俸點和年資全數計算賠償,這是對無過錯而突然被炒的僱員極不公道的。今日在議會中被否決是一個進步。我們仍然期望政府未來儘快在私人勞動關係制度內修正這一項對廣大工薪階層不公道的處理方式,撤銷計算僱員解僱賠償時的兩項限制條文,確保僱員能夠按實際工資和年資獲得應有的解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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