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名駕駛者未有按法律規定依時向治安警察局送交駕駛執照,違令罪成,判罰款7,500元或以50日徒刑替代。
案情指1名駕駛者被判禁止駕駛處罰,被勒令於判決轉為確定後10日期間內,必須向治安警察局送交駕駛執照,而案中的駕駛者並沒有遵從指令,不服判罰向中級法院上訴,辯稱並不理解先前有關禁止駕駛的處罰決定和交駕駛執照的命令,駕駛執照的送交僅遲到了“39分鐘”。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指出於第一審聽證紀錄已清楚顯示,上訴人已曾被告知須於指定期限內送交駕駛執照,否則以違令罪論處,判決亦已確實通知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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