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指預防犯罪要求高再犯撤緩刑
廚師再醉駕囚十月釘牌
【本報消息】醉駕隨時肇禍,社會重罰醉駕呼聲不絕於耳,最近中級法院在一宗違反禁駕令醉酒駕駛的上訴案中,撤銷初級法院緩刑的決定,該名醉駕的廚師須入獄十個月及“釘牌”。中院指出,懲罰醉酒駕駛一直是澳門社會強烈的呼聲,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一直保持很高的要求,尤其考慮到預防犯罪的因素,緩刑的決定不能被維持。
錯用緩刑檢院上訴
任職廚師的嫌犯,二○一三年十月十日因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六個月。但他沒有遵守禁駕令,去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他駕駛電單車行經庇山耶街時“斷正”,遇警員截查被發現醉酒駕駛,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一點六一克,超出法定標準。
初級法院判處廚師加重違令罪及醉酒駕駛罪成,每罪各處七個月徒刑,競合後共處十個月徒刑,但仍准其緩刑,將緩刑期延長至最長的五年,以及吊銷駕駛執照。
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緩刑執行的規定,導致獲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嫌犯表示不認同,提出其有固定職業,又需供養年老的雙親,必定不會再犯罪,緩刑已可達到阻嚇及預防犯罪的目的。
無吸取教訓須懲處
中級法院認為,嫌犯在審判聽證中認罪,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揭發,自認的刑事價值相當有限。相隔上次判罪的六個月後,嫌犯再次醉酒駕駛,顯示其犯罪故意相當高,並沒有吸取教訓、注意個人行為,從而顯示對其犯罪的特別預防的更高要求。
中院指出,懲罰醉酒駕駛,一直是澳門社會強烈的呼聲,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一直保持很高的要求。原審法院衡量適用緩刑的實質要件時,沒有準確把握緩刑執行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對犯罪預防方面的因素,緩刑的決定不能維持。
中院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在維持原審法院各項判刑的基礎上,撤銷原審法院的緩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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