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遊業的發展,吸引不少旅客來澳旅遊。不過,當中可能有部分人在入境澳門後會作出犯罪行為,對治安構成影響。按照法律規定,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亦須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包括非澳門居民)因故意或過失作出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後果主要是徒刑和罰金。徒刑是一種將犯罪人關押在監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法律規定,徒刑的期限一般最高為廿五年(例外情況下最高可達三十年)。例如販毒,根據第17/2009號法律規定,會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五年。
罰金,是指被判刑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罰金以日數訂定,一般最低限度為十日,最高限度為三百六十日,每日罰金的金額為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官按被判刑人的經濟、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例如在街上派發色情單張,根據第10/78/M號法律規定,會涉及“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的犯罪,可判六個月監禁及同刑期罰金的處罰。
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一經法院裁定有罪,須在本澳服刑。此外,根據法律規定,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可廢止其在本澳的逗留許可。亦即是說,此情況下非澳門居民於服刑期滿便要離開本澳,否則便屬於非法逗留。
處於非法逗留或非法入境狀態的人士,根據法律規定須被驅逐出本澳。命令驅逐出境的權限屬行政長官(該權限可授予他人)。在驅逐令內會載明採取該措施的理由、被驅逐出境人士所前往的目的地等內容,並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在驅逐令內,亦會載明被驅逐者禁止進入本澳的期間。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規定,禁止入境的期間與引致禁止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所以有關非澳門居民被驅逐出境後,會禁止他於驅逐令中所定的期間內進入本澳。假如違反有關規定,可構成“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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