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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實體須循法律辦事

2015-09-14 06:30

    公共實體須循法律辦事

    思玥與開設電單車行的阿聯都是電單車迷。

    這天,思玥氣沖沖地跑進阿聯的車行向他訴說:“我剛從友人得知,第六十屆格蘭披治大賽車會有一個古典電單車巡遊環節,但負責該活動的一名身兼某車行東主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原先只想派出其車行代理的某牌子電單車參加巡遊,但被人知道後,就聯絡了另外七個電單車社團參加巡遊,而我們的社團則從來沒有收到通知。”

    “怎麼可以?大賽車是澳門的盛事,又不是屬於某社團的專利,大家同是電單車社團,我們因收不到消息而無法參加,這也太不公平吧!”阿聯氣憤道。

    “想來真的大有問題,雖然我不知道參加巡遊的社團有否收取款項,但大賽車委員會只聯絡個別社團的安排實在失當,不如我們向廉政公署投訴,討個公道吧!”思玥建議道。

    經廉署了解,大賽車委員會在籌備活動期間,有一社團主動提出書面建議加插古典電單車巡遊活動,該委員會採納建議,並透過記者會公佈有關活動。隨後,另外七個社團亦提出了參加巡遊的申請。經與相關公共部門協調後,大賽車委員會批准了一百六十八輛電單車參加巡遊的申請。另基於古典電單車巡遊是一個加插的特備節目,因此進行活動須與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加上該巡遊在大賽車活動進行期間隨時可被取消,故未能就此活動聯繫所有電單車社團參加。

    廉署經分析大賽車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未能證實是該委員會主動聯絡個別社團參與巡遊活動而忽略了其他社團,另古典電單車巡遊是有關社團及個人自發參加,行政當局無須支付任何報酬或津貼。然而,由於大賽車不僅是國際體壇盛事,也是一直以來推廣澳門旅遊事業的標誌性活動,因此參加有關電單車巡遊的社團可增加在本地及國際的曝光率,相當於免費宣傳,必定有所得益。大賽車委員會作為公共實體,在行使職權時,尤其在甄選參與電單車巡遊的社團時,應合法、公正及具透明度,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為行政活動規定的一般原則行事。

    廉署認為,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而未有適時制訂甄選參與電單車巡遊的社團的準則,但考慮到有關活動可帶來的利益,大賽車委員會不應單方面決定讓該八個社團參與巡遊,沒有給予本澳其他電單車會同樣的參與機會。鑑於大賽車委員會表示時間不足,故廉署認為在這情況下較透明及公平的做法是以諸如抽籤的方式進行甄選,並須事先適當公佈有關事宜。廉署已向大賽車委員會發出勸喻,以便該委員會日後舉辦活動時能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律規定及一般原則,且大賽車委員已接納有關意見。

    接獲廉署的回覆,阿聯和思玥都露出滿意的笑容。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