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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保護及領事服務(下)

2015-09-21 06:30

    領事保護及領事服務(下)

    上周本欄介紹了有關“領事保護”與“領事服務”的若干內容。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具有中國國籍者,都可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和服務。因此,如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遇上困難時,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求助。

    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能辦理的若干事項

    上周介紹了各種中國駐外使領館可提供的領事保護及服務,相對來說,亦有一些事項是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能為中國公民辦理的,大家必須留意:

    (一)不可以為中國公民申辦他國簽證或辦理簽證延期;

    (二)不可以為中國公民在當地謀職,又或申辦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

    (三)不可以替中國公民提起訴訟以及調查海外犯罪或死亡案件,有關請求應由當事人向所在國當局提出。

    (四)不可以干預所在國的司法程序或法律事務,不可以仲裁或解決中國公民與他人的勞資爭議、商業糾紛、刑事案件、子女撫養權糾紛或家庭事務。

    (五)不可以幫助中國公民在治療、拘留或服刑期間獲得比當地人更優的待遇。

    (六)不可以為中國公民提供導遊、翻譯等服務,又或為中國公民支付酒店、律師、翻譯、醫療及旅行(機、船、車票)費用或任何其他費用。

    (七)不可以將中國公民留宿在使領館內,又或保管行李物品。

    (八)不可以為中國公民購買免稅物品。

    尋求領事保護及服務時應注意的事項

    每位中國公民都有尋求和獲得領事保護和領事服務的權利,但也應承擔相應義務和法律責任。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應對個人的出行選擇、人身安全、資金安全、在海外的行為承擔自身責任,應嚴格遵守當地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應立足於當地救助,首先應設法尋求所在國的警方或司法部門保護與協助以盡快擺脫困境,如上述部門不作為或有不公正行為,再尋求使領館介入並實施領事保護和協助;

    (三)應關注並聽從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發出的安全提醒,當所在國發生嚴重事態,外交部及有關駐外使領館提醒當地中國公民盡快撤離時,應及時回應,選擇適當管道撤離,避免陷入危險境地;

    (四)要求中國駐外使領館實施領事保護時,必須提供真實資訊,不能作虛假陳述;

    (五)在主觀上有接受領事保護的意願。使領館在實施領事保護時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六)訴求不應超出所在國國民待遇水準。使領館在實施領事保護時,不能幫助當事人獲得比所在國國民更好的待遇;

    (七)不能干擾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的正常辦公秩序,應尊重外交、領事官員;

    (八)依法繳納辦理各種證件、手續的相關費用;

    (九)使領館提供的律師、翻譯、醫生名單僅供參考,並不必然保證服務品質達到當事人預期,因此當事人亦可另行選擇其他律師、翻譯和醫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