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冀土地用期有過渡安排
【本報消息】有在建住宅項目土地使用期限將於十二月屆滿,根據新《土地法》條文,臨時批給土地到期,依法不能再續期。建置商會會長劉永誠表示,據報道項目已出售三千個單位樓花,當時是合法出售,故小業主理應受到保障。希望修訂《土地法》後,在過渡期延長土地利用期限,令項目順利完成,不致令小業主蒙受損失。穩定社會十分重要,希望相關部門加快正視問題。
劉永誠表示,由於時間相當緊迫,現行《土地法》有些條文較嚴謹,當臨時批給土地到期後不能續約,租期過了,基本上工程施工準照已無效,不能施工。故希望修訂《土地法》以建立過渡期,讓項目順利完成,不致令小業主蒙受損失。
至於過渡期時間長短,應作深入研究,了解有多少項目在建,如可適當延期,基本順利完成後才作出決定。他認為,為保障小業主利益,且把歷史遺留問題順利解決,應積極研究處理。該會已向各方面提出意見,希望有關部門加快正視。穩定社會十分重要,因應新土地法執行而令小業主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政府應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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