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與錯涉可延利用期或收回土地
法律界:須釐清責任誰屬
【本報消息】海一居事件傳出後,引發社會不同討論,對新《土地法》有不同解讀。法律界指出,有關條文中提到,祇要有關過錯並非發展商問題,有關理由被行政長官接納,土地利用期可延長或終止,政府應該先釐清當中過錯誰屬。
大律師麥業興表示,現時最重要是先界定土地使用權到期限後,土地承批人即發展商有否完成批給合同及法律規定,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政府有權按照《土地法》收回有關土地。
值得一提的是,條文中亦有提到,祇要有關過錯並非發展商問題,有關理由被行政長官接納的話,土地利用期可以延長或終止,所以政府應先釐清當中的過錯誰屬。
至於利用權獲延長的話,就要視乎政府重新批給合同的條款,條款如有要求,發展商需要繳付溢價金。
對於發展商提出,政府批則等了七年,是否可歸責政府?他指出,不能單憑時間或單方面因素決定過失,應該從全面整體考慮,到底是政府審批緩慢,抑或承批人未能配合,必須深入研究。
首要保障業主權益
現時最重要是保障小業主權益,業主在簽署合同時,法律關係主要是面對發展商。如果政府收回土地,已經向銀行申請按揭的小業主,就涉及銀行債權問題,如果問題歸責發展商,小業主有追討權利。現時小業主處於較弱位置,最壞情況就是要通過法院處理。
新《樓花法》主要規範樓花許可的樓盤才可以銷售樓花,主要保障小業主權益,減低風險。規範條件是需要完成地基才可以銷售樓花,今次涉及樓花就連地基都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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