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法案規定物管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25萬,較諮詢文本提出的30萬為低,並取消原定物管公司根據管理單位數量劃分三級制的做法。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解釋,去年全澳從事物管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少於30萬有1,061家,佔總體逾9成。因此,平衡居民訴求及企業承擔能力,25萬相對合理。
至於法案取消諮詢文本建議物管公司根據管理單位數量劃分三級制原因,房屋局局長楊錦華稱,據當局統計,現有接近8、9成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管理1,200個單位以下的物業,若將這些大多數管理公司列為最低級,將大企業視為高級,無可否認令業界感到被標籤和不被尊重,加上市民的意見不太執著有關分級制,當局亦希望讓業界更接受有關法例的推行,因此決定刪除分級制。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梁慶庭介紹,該法案修改內容包括企業准照、從事業務的擔保、監察及處罰制度、過渡規定。其中企業准照方面,法案建議,按申請人性質,發給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有效期為三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法案亦詳細規定了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以及規定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其公司資本金額不得少於澳門幣25萬元。此外,?確保分層建築物管理工作的專業性,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應至少有一名具任職要件,包括至少具高中學歷的技術主管為其服務,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須為其所屬的技術主管發出工作證。
至於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規定由房屋局負責監察職能,除科罰款外,尚可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科處為期一個月至一年禁止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從事業務的附加處罰。另外,房屋局每年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的企業名單。
此外,該法案中有關過渡規定,包括法案建議在法律公佈之日,以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身份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者,如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則可獲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臨時准照。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臨時准照的有效期,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法律生效之日或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內,已實際從事類似技術主管職業累計滿三年,並及格完成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可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為期三年內提出申請豁免“至少具高中學歷”的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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