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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2015-10-17 05:11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於昨日下午三時假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記者會,公佈有關詳情。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重點是完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召集制度,區分物管和大廈管委會的職能,以及管委會召集會議須有房屋局證明,從而解決一廈兩管及一廈多管的問題。
於昨日記者會上,梁慶庭介紹,法案完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召集制度,包括簡化所有人大會召集手續,以張貼召集書代替寄掛號信的形式進行召集;為避免「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問題,凡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的會議須獲由房屋局發出的證明後,方可召集;就所有人大會會議的程序進行詳細規範,避免因出現不規則的事情,使大會決議的有效性受到爭議。
草案同時建議,調整未來業主會通過決議所需的樓宇單位數目份額,涉及一般事宜時,如樓宇的單位數目相當於或多於50個,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10%;如樓宇的單位數目少於50個,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20%。而就部分較為重要的事宜則訂定較高的決議通過比例,例如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罷免、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承擔的開支,份額須至少占樓宇總值的25%;如屬給予和廢止裝設招牌或廣告的許可等,則須占超過樓宇總值一半。
此外,草案同時賦予業主會權力,若單位拖欠管理費,管理機關可就單位所拖欠的負擔向物業登記局提出登記申請,而單位的買家在訂立房地產合同前也可透過單位的物業登記,查明有關單位是否有債務和有關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