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兩周,本欄介紹了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受其監督的若幹部門及實體(包括:新聞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澳門基金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職責,以下繼續為大家介紹。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負有致力加強澳門特區與葡萄牙之間現有的聯繫等職責。
辦事處主要負責:協助執行澳門特區與葡萄牙兩地的企業及企業團體、財經界的公共和私人實體之間的合作協議;協助和促進澳門特區的商品和服務的銷售,以及透過介紹葡萄牙的投資與貿易機會及相關法定程序,協助澳門特區的實體往葡萄牙投資等。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為澳門特區駐北京的辦事機構。
辦事處的職責包括:在澳門特區與中央人民政府及內地的關係上,協助行政長官統籌工作;協助在北京或內地其他地方工作、到當地公幹或接受培訓的澳門特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參與由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負責的培訓或其他類型活動的非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人士等。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在日內瓦設立,為代表澳門特區的部門。
辦事處的職責包括:向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區在經貿方面的形象;在世界貿易組織範圍內,促進澳門特區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的經貿關係,以及跟進澳門特區在世界貿易組織範圍內簽署的多邊和諸邊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的管理和執行等。
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在台灣設立,為代表性部門。
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澳門居民在台工作、學習、旅遊、商務和生活,以及在急難事件提供服務與協助;促進澳台經貿旅遊、科技環保、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創意、學術出版、專業技術、社會福利等的交流合作,以及加強兩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合作。(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一、六二和六四條,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二條,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一條及附件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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