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爭議,當事人擬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打官司)解決紛爭。不過,有時即使贏了官司也未必如願解決問題,例如法院判了某人須還清債務而他不還;又或某人須支付扶養費而不願支付等。
陳生:「好唔容易打贏場官司,以為咁就可以追返筆錢啦,點知佢竟然連法院份判決都唔理,照樣唔還錢比我。」
小張:「法院無命令佢履行判決咩?」
遇到類似的情況,一般認為法院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但事實上,法律的原意在於推定債務人本着善意原則,自願履行有關判決。所以,當債務人不願履行判決時,法院並不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執行有關判決。此刻,債權人便須向法院提起另一訴訟--執行之訴,請求法院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以欠債不還為例,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應該向法院提出一項訴訟,目的是要求債務人還債,這樣的訴訟稱為宣告之訴。法院判決之後,如果債務人主動還債,紛爭就到此為止。相反,如果判決後債務人仍不願意還債,那麼,債權人就要提起另一訴訟,目的是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判決,這樣的訴訟稱為執行之訴。換言之,宣告之訴後不一定會有執行之訴,如果有,次序就是先有宣告之訴,後有執行之訴。
小張:「咩謂之宣告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一條規定,訴訟分為兩大類:宣告之訴及執行之訴。宣告其實就是審判的意思,亦即是為了解決某一爭議而由法院展開的一連串審理過程。經過審理,最終由法院作出一個判決。法官作出的這個判決,其實就是要向所有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他相關的人,宣告有關爭議的「解決方案」,「誰是誰非」在判決中也會有個說法。所以,法院的判決對所有當事人都是具有約束力的,當事人應該服從及遵守。
宣告之訴可以分為三類: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一)確認之訴:是指純粹宣告某人取得或不取得某一權利或事實,例如由法院確認當事人具有繼承人資格。(二)形成之訴是指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狀況的訴訟,例如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父親身份;撤銷未成年人買賣的行為等。(三)給付之訴,就是由於某一權利已受到侵犯,或者預料某一權利將會受到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定物件或者作出一個行為,前者例如交付貨物,後者例如支付扶養費、還債等。
由於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實質上不存在執行的問題,所以,以下提及執行之訴,是指給付之訴的執行。
陳生:「咁即係佢唔肯履行判決,我仲要去法院告多佢一次呀?」
正如前面提到,當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當債務人不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給付的判決),債權人須提起另一訴訟,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判決。這裏所指的另一訴訟就是執行之訴。
提起執行之訴必須具備足夠的依據,這些條件在法律上稱為執行名義。如果提出訴訟的人不具備這些依據,就不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上文提到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就是其中一種執行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依據僅可以是下列四種:(一)給付判決;(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例如甲乙雙方已簽訂樓宇買賣公證書(俗稱簽契),倘若賣家不將樓宇交付,則買家可以該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三)其他經債務人簽名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例如寫明支付一定金額的貸款合同;(四)在特別法規範中列明具有執行力的文件,例如支付訴訟費的憑單。
債權人如果具備上述任一執行依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有關判決,法院經過審理,或會透過查封財產、變賣財產等措施,務求令債務人切實履行債務,實現判決效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一、十二及第六百七十七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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