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消息:根據第十六/二00一號行政法規設立的屬諮詢組織的「科技委員會」,其宗旨是在制定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向政府提供顧問性質的輔助。目前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為了更好配合科技委員會的工作和未來工作的發展,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十六/二00一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設兩名副主席職務,並規定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而另一名副主席將以行政長官批示,從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被公認為傑出人士的委員中委任。草案也規定,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兩名副主席依次代任。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又訊】行政會消息:根據第五/二0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開展訂定有關標準的工作,包括已生效的第十三/二0一三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六/二0一四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及第十六/二0一四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食用受微生物污染的食品是造成人類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由於嬰兒身體各器官尚未發育完全、免疫系統脆弱,對食源性疾病的抵禦能力較弱,因此,保障嬰兒配方奶粉的安全至關重要。同時,由於嬰兒配方奶粉並非無菌産品,可能因奶粉原料或添加劑帶入各種致病性微生物而受污染,危害嬰兒健康。因此,爲保障嬰兒健康,特區政府制訂了《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嬰兒配方奶粉」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母乳替代品。「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會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內釋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腸道受感染而令人發病的微生物。
對於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標準,國際間已有較一致的共識,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衞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亦就嬰兒配方奶粉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訂出相關要求。在訂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除了採用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還充分參考了嬰兒配方奶粉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因此,草案核准的附件《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規定,不得檢出阪崎氏腸桿菌(克洛諾菌屬)和沙門氏菌。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