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淑儀,我想報名這個交流團啊,你也知道我很喜歡A城市濃厚的文化氣息。」慧慈和淑儀在大學的餐廳內一邊用膳,一邊談論下月學生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
「但我聽聞那交流團現在已更改了行程,有關的交流拜訪也没那麼吸引了,真是不去也不感可惜啊。」淑儀回答說。
「真的嗎?如果是真的話我倒覺得奇怪,明明交流團最初已公布了行程,為何現在學生會突然更改活動內容,未知有否向高等教育辦公室提出申請?」慧慈疑惑地說。
「對呀,學生會今次所舉辦的交流團,經費獲高教辦資助,活動內容不同直接牽涉到資助金額,假如行程改動導致高教辦資助有餘款,學生會豈非私吞了這部分活動資助?」淑儀開始懷疑起來。
「與其猜測,不如我們上網向廉政公署查詢一下,看看當中會否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情況。」慧慈邊說邊和淑儀向電腦室走去。
廉署接到慧慈的投訴後作出跟進,經調查,證實活動內容有更改,且學生會無按「高校學生年度活動資助計劃」的相關規定,就更改資助活動向高教辦提交申請。考慮到高教辦作為審批資助的實體,有職責監察受資助者對資助計劃規定之履行,廉署建議高教辦遵循「計劃」中監察方面的規定,要求該學生會就更改活動內容提交申請及說明理由,並責成學生會承擔相應後果。其後,高教辦覆函指出,經該辦了解,學生會擬將活動延期進行,惟未向該辦提交有關申請,其後經該辦致函催促,學生會方在該辦指定期限的最後1日提交取消資助活動的通知。
資料顯示,學生會認知到其本身須履行「計劃」所規定之義務,而無履行,當中可能與「計劃」只規範受資助者應履行的義務,而欠缺無履行義務的相關處罰規定有關,可見,「計劃」的相關規定未能對違反者發揮有效的阻嚇作用,亦未能確保或迫使受資助者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考慮到高教辦發放的財政資助涉及公帑的運用,有必要對所批出資助的運用予以監控,以核實資助申請計劃是否已落實執行。對受資助者未按申請計劃依時開展活動,尤其當出現更改/取銷活動但未有履行義務提交申請/通知時,高教辦有職責主動進行嚴格監督,對違反既定指引或要求受資助者承受相應的不利後果或處罰,如警告、暫緩撥款、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資助、在一定期間內不受理資助申請等措施,從而起到有效監督作用。
為此,廉署再去函高教辦提出建議,為避免出現受資助者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義務之情況,宜於將來的資助計劃的監督機制內明確制定相關處罰措施,確保受資助者遵守要求。高教辦接納廉署建議,並對翌年的「高校學生年度活動資助計劃」的相關規定作出修訂。
慧慈閱罷廉署回覆,認真地跟淑儀說:「為確保能善用公帑,除資助者需切實執行監督職責,受資助者也應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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