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不少男女為了不願受婚姻制度約束而選擇同居生活。根據法律規定,一男一女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其關係便會被視為「事實婚」,並且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珠珠:你嘅錢係我嘅錢,我嘅錢都係我嘅錢啊!
成哥:梗係啦,最緊要妳開心就得啦!
在澳門,男女雙方結婚時,除了要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婚姻登記外,亦要選擇一種財產制度,規範婚姻對夫妻財產所產生的效力。《民法典》設定了四種財產制度,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和「取得財產分享制」。
由於事實婚關係不等同於婚姻,並不適用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所以雙方將來分開時,並不須按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處理財產問題,雙方各自的財產,仍屬自己擁有。
在事實婚期間雙方亦可能會共同擁有一些財產,例如雙方以各佔一半的聯名方式購入住宅物業。當雙方分開後,各自仍然會擁有物業的一半業權,又或把物業轉賣後,各自取回相應金額的一半。
珠珠:BB叫咩名好呢?
成哥:睇下係男仔同女仔囉,我再諗下先……
在事實婚關係期間誕下子女,這時會出現對孩子的照顧,亦即法律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問題。按照規定,親權的行使要視乎子女是否已經與父母建立了親子關係。有婚姻關係之下所生的子女,首先會與母親建立親子關係,接着,父親亦會基於與妻子的婚姻關係,由法律推定他是子女的父親。此時,父母雙方便會取得對子女的親權。
然而,在事實婚的情況下,由於男女之間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沒有父親身份的推定,父親必須透過「認領」來確立與子女的親子關係。如果父母雙方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並且向負責民事登記的公務員聲明願意共同行使親權,則不管事實婚的狀況維持了多久,親權均由雙方共同行使。相反,如果沒有作出上述聲明,親權便會由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行使,法律一般會推定由母親照顧子女。
珠珠:哼,你依家就話愛我,點知以後會唔會變心㗎?
成哥:仲駛問嘅,我哋梗係要白頭到老啦!
若果在事實婚關係下其中一方死亡,這時便可能會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按照《民法典》規定,即使死者生前有訂立遺囑,首先亦要把遺產中的一定份額(一般是遺產總數的二分一或三分一)保留予特留份繼承人(例如父母、子女),這稱為「特留份繼承」。作出相關扣減後,才把死者餘下的遺產依照其「遺囑」分配。因此被繼承人(死者)有權透過遺囑把遺產給予與自己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扣減了特留份後的遺產,就會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中,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序是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而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就是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但該事實婚關係須維持四年以上)。所以,只有在死者沒有第一及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又或雖有上述法定繼承人,但他們均不接受遺產時,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才有可能繼承死者遺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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