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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旅行社不可從事出租車服務 李靜儀促當局闡明法規

2015-11-03 00:00

【專訪】政府打擊UBER,但被檢控遭罰款三萬元的卻是按照公司指示接載客人的旅行社司機,同時,當局解說法例,旅行社不可提供接載員工上下班的業務,以及定性旅行社提供業務是否合法的關鍵要素是否與旅遊有關。

不過,事件及官方說法引起質疑,譬如旅行社是否不可出租旅遊車給企業做員工巴士,尤其現時博企租旅遊車接載員工狀況是否違法;以及如果必須用於旅遊性質的業務,那麼社團學校以至市民租用旅遊車載人參與非旅遊性質的活動,是否不可?立法議員李靜儀促請政府須說清楚法例的相關定義及具體規範各種情況。她批評當局今次執法存在雙重標準,已對政府做成負面影響。並強調政府執法的解說不可這樣混亂,應該有一套標準,否則,「你政府隨便演譯法律,市民對政府執法就沒有信心,因為你今日可以這樣執行,明日又可以第二種解讀,又係你自己演譯,其實是會影響市民對政府將來執法的信任度。」另外,司機在事件成了「代罪羔羊」,令到所有旅行社司機都很擔心,日後要不要執行公司的工作安排?再者,當局稱旅遊車一定要符合旅遊性質,但在旅行社規章對出租車服務又沒有清楚定義,法例沒有具體規定出租車輛應怎樣做,業界無所適從!

李靜儀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指出,旅行社是否完全不可從事出租車服務?這個顯然不是的,法例是規定旅行社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出租車輛的業務,所以許多時候都見到一些旅行社是有出租其車輛。譬如,學校租車接送學生由澳門到氹仔參加運動會,社團租車接送居民參與活動,辦會展機構租車接送員工和居民,還有市民辦婚宴租車接送親友。這些都不是旅遊性質的,那麼旅行社提供出租車服務是否違規呢?

再者,更普遍情況是博企租車做員工巴士,旅行社與博企協議為博企提供接載員工的服務,「也是屬於違法?不是當局口中的旅遊性質?或者違反了旅行社業務範疇出租車輛的條款呢?」李靜儀指出,在第四二/二00四號行政規法(規範社行社和導遊職業)第四條B項規定,旅行社本身業務可包括按法律規定出租車輛服務。「當局稱旅行社一定要純粹做旅遊服務,但法例上有沒有這樣界定?」然則,博企設有員工巴士的做法,政府過往是認同且曾協調上落點的安排。「這種接載模式是政府認可,那如何解釋中間差異?純粹是旅遊性質的,那究竟什麼車才可出租?」

李靜儀指出,現在社會上有許多不同類型性質出租車輛提供服務,「如果法例不清晰界定,只有你(政府)去捉UBER時候有一種解說,指是白牌車或違反接載性質的情況,但對其他情況又沒有清晰界定,「都很混亂」。旅遊局指,之前旅行社九宗違規情況被檢控是用自己車輛接載員工上下班,但如果這條成立,那又豈只有九宗?「很難理解自己車輛的定義,成個澳門用緊這樣出租車,隨處都有。」

當局今次打擊UBER,但法律上UBER是違反了那些法律條文呢?「對UBER很高調出來指是違規,但又沒說當中究竟違反了旅行社業務本身容許出租車輛的哪一條款呢?」而法規指旅行社不可將車輛交第三方經營,但UBER亦不是這樣情況。李靜儀稱,官員只是用了其中有關旅遊性質規範來作解說,可是,解說了旅行社法例怎樣的,但被檢控遭罰款卻是司機,當局引用《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二條(註冊之申請)第十四規定,車輛如被用於提供有別於獲許可或註冊用途且有報酬之服務(即俗稱白牌車),向車輛駕駛員科處罰款澳門幣三萬元。李靜儀質疑,司機不是在街兜客、主動認識客人,而是接到公司指示接載這個客人,但最後被告是這位員工。她又稱,早前法院裁決政府一宗檢控「白牌車」案敗訴,其中理據是該司機是根據公司指示去接載客人。

她促請政府要講清楚怎樣情況是違法,「現在所有司機覺得很模糊。你(當局)這樣高調出來對UBER執法的同時,講了這麼多對法律的理解,但日日有不同解釋,日日有新的觀點加落去。」這會令人們很疑惑,更對政府執法做成負面影響。她認為,政府須解釋清楚UBER違反了那條法律,以及員工在怎樣情況下可拒絕旅行社指派工作。否則,業界和司機無所適從,「完全不知應做咩生意,做甚麼工作。」

另一方面,UBER落地本澳,李靜儀認為,應該探討究竟澳門有沒有容納空間,其中需要符合甚麼法例,以及將來司機申報資料接受規管下,「給予合法經營,受到政府監管,也受市民歡迎,解決了現在的士服務某程度上不足。」透過預約和叫車程式很快得到接載服務,是可補充到居民日常生活的出行需要,而不是只說違法,「但將來可否有一個納入合法的空間讓其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