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被告A被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裁定觸犯一項吸毒罪和一項持有吸毒器具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緩期兩年執行,並附隨考驗制度。
根據案中已證事實顯示,被告並非初犯,其曾因觸犯吸毒罪於二0一0年六月二日被判處四十日罰金;亦因再次觸犯同一罪名於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被判四十五日徒刑,緩期十八個月執行,並須接受法務局社會重返廳的戒毒治療。透過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的裁決,該緩刑期間被延長一年,並附隨考驗制度。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被告自願到戒毒康復協會,並在一年期間完成戒毒治療。然而,法務局社會重返廳於去年五月二日作出定期評估報告顯示,指出被告於去年二月所作的兩次驗尿測試結果並不理想,認為被告須接受以留院方式進行戒毒治療。但被告拒絕,聲稱對留院治療已經失去信心。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審法院法官聽取被告確認不願留院接受治療,也不願繼續接受社工跟進,只想於家中戒除毒癮的意願後,決定根據《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廢止緩期執行三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維持緩刑。
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之前曾兩次被判觸犯吸毒罪,但其並不珍惜之前所給予的緩刑,並聲稱不願留院接受治療,也不願繼續接受社工跟進,這種態度等同嚴重違反遵守作為緩刑條件的考驗制度的義務。因此,必須根據《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廢止緩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四五三/二0一四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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