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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員病假的規定

2015-11-13 00:00

人人都會生病,僱員生病要請假,亦屬情理之事。但如果經常或大小事情均請病假,對公司則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究竟僱員在甚麼情況下才可請病假呢?《勞動關係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強仔:一早起身,又頭痛又發燒,想請假去睇醫生!

同事阿明:好呀!但最好同老闆講聲,同埋記得要攞返張醫生紙呀!

法律規定,僱員非因工作原因患病或意外受傷,每一曆年最多可以請假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但為了避免影響公司運作,以及能讓公司可以儘早調配人手,法律亦規定,僱員請假如屬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定期覆診,應該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如果是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突然發高燒,僱員應在事件發生後儘早通知僱主,但不論何種情況,僱員都要提交證明(例如醫生紙)。

強仔:好,我會記得喇!

同事阿明:係呀!如果無醫生紙,可能當你不合理缺勤!

為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避免出現矛盾及衝突,《勞動關係法》規定了十二項合理缺勤的情況,也就是說,其他情況屬不合理缺勤(即無理曠工),僱員缺勤沒有通知僱主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便屬不合理缺勤。

如果僱員不合理缺勤對公司直接造成嚴重損失,又或者該僱員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的不合理缺勤,不論有否對公司造成損失,僱主即可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僱員可能未能提交證明,這情況透過向僱主解釋,如果得到僱主事後許可,亦會視為合理缺勤。

強仔:攞病假會唔會扣人工㗎!

同事阿明:咁就要睇你請咗幾多日病假喇!

根據法律規定,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請假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例如僱員一年內請病假十日,其中六日是法定有薪病假,另外四日病假原則上是沒有任何報酬。不過,情況亦可視乎僱主與僱員之間有沒有其他書面協議,例如僱主在協議上提及僱員在一年內有十日有薪病假,那麼扣除了六日的法定有薪病假,另外四日也屬有薪病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