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由九位立法議員提案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設立租金調整法定機制,並不能超出由行政長官核准的調整系數,有議員憂慮引入租金調整機制有違自由市場經濟,恐怕帶來一連串問題。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二十九名出席議員中有二十八名投下贊成票,一人棄權。立法議員宋碧琪在引介法案時指出,是次修改的範圍主要在「民法典」的租賃制度中的不動產制度,以完善都市房地產租賃制度,使其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更有效解決都市房地產租賃糾紛,從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令居民安居樂業。其中,法案建議引入仲裁機制,讓居民在解決租賃爭議的方式上有多一種選擇,簡化解決爭議的程序,以提高解決租賃爭議的效率。
她稱,同時為確保租金調整的合理性,促進業主與租戶的租賃關係穩定發展,減少租賃糾紛,保障低收入人士的居住權益,法案建議設立租金調整的法定機制,並規定調整不能超出行政長官核准的調整系數,而調整系數則由行政長官根據消費物價指數及房地產市場等情況訂定。
她又表示,在現行的法律上,租賃合同的訂立方式是私文書,不須受行政當局的監管,市場自由運作失去秩序,令住宿衍生亂象,法案建議強化租賃合同訂立方式,讓公權力介入租賃合同的訂立,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有效防止不法份子進行租賃住宿民宅,有利於大廈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
宋碧琪指,為促使產業的多元性,保障中小企業的經營,法案建議擴大單方終止時承租人的權益,增加對商用不動產租賃及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的承租人保障。然而,考慮也要合理平衡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權益,建議同時也增加由承租人作出單方廢止的限制。
大會討論有關法案時就引入租金調整機制意見較多,議員陳澤武、陳美儀、徐偉坤、馮志強等均就由行政官訂定租金調整系數有保留,憂慮有違自由市場經濟及會引發一連串其他問題。另亦有議員就引入仲裁作用提出質疑,認為仲裁無法解決現時租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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