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昨日召開會議
黃志雄於會後接受訪問
【特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昨日在勞工局召開,繼續就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法規草案,聽取勞資雙方意見。勞工局局長黃志雄會後向記者表示,勞方基本認同修訂方向,表示希望做好工地管理;僱主方面則強調製度應考慮操作性,避免由一個工程負責人負所有責任。他續稱,目前勞資雙方已達成一項共識,將於12月31日提交正式書面意見,屆時局方將在分析整理意見後繼續對草案進行修改。
修改《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完善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當工地內的施工人數達20名或以上時,必須具備安全督導員;倘施工人數達100名或以上時,更須備有安全主任;同時,訂定安全管理人員的擔任要件及職責,並訂立安全主任註冊制度,而為確保安全主任能更好地履行職責,規定安全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草案又明確特定的工序必須由受訓練及具經驗的專業技術員負責,並將承造商違反職安健規定的處罰金額由原本的1,000元至15,000元調升五倍;以及建議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員及具資格人員亦訂定相應的處罰。
另外,會上亦就《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法規草案展開討論,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業主須於施工前指定承造商作為管理責任人負起管理責任,以確保工地的良好秩序及運作,而其他參與施工的實體亦須配合有關的管理工作。管理責任人須收集並妥善保存分判商的資料、承攬的項目與範圍,以及施工期間;並須記錄進出工地人員的資料、在內所從事的活動及停留時段,對於參與施工的僱員,更需核實及記錄其僱主的資料。倘管理責任人未有按規定履行管理責任,又或其他參與施工實體未有配合管理工作,均可被罰款。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