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考職位空缺時,投考人一般須申報自己的學歷、工作經驗等個人資料。不過,為了符合資格或者履歷加分,可能有人會虛報資料。
虛報個人資料
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將法律上的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可構成偽造文件罪。所謂重要事實,是指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獲得某種利益的事實,例如虛報資產狀況以圖獲得某項援助;又例如虛報工作經驗以圖符合報考資格。
除了虛報資料,當事人作出下列行為,目的是要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同樣構成偽造文件罪。該等行為包括:(一)製造虛假文件,包括偽造整份文件;通過更改文件的部分內容製造假像;以及濫用他人的簽名。(二)使用由他人偽造的文件。偽造文件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如果當事人偽造的是遺囑、身份證、護照、公證書等重要文件,由於該等文件的嚴謹性及隱私程度,均較普通文件高,偽造該等文件所影響的對象較大,故刑罰亦相對較重。法律上,該等被定性為具有特別價值的文件,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偽造的是具有特別價值的文件,會構成「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必須強調的是,即使在偽造文件的過程中,被人揭發而未能得逞,但同樣會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二四四及二四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