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曹錦俊表示,本澳將採取減免訴訟費用作為推動居民使用調解制度的重要誘因。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曹錦俊昨日表示,調解及仲裁制度都是替代性解決方法一類,在調解方面的法制建設及軟硬件設置兩方面亦已逐步開展,特區政府有關調解的法制已較完善,在仲裁方面則分兩個層面,國際層面上澳門的仲裁決定可獲一百四十五個國家承認及執行,亦與內地及香港簽署互認及執行仲裁的安排;內部則有二十六/九六/M及四十/九六/M號法令,而近期國際商業仲裁事務法有新修訂,因此政府亦正關注及研究修改有關制度。
他又稱,有關推廣工作方面,本澳將參考鄰近地區經驗,採取減免訴訟費用作為推動居民使用調解制度的重要誘因。同時,調解之餘亦不忘仲裁制度,目前本澳有五個仲裁中心各自發揮不同作用,各中心有緊密聯繫,其中以樓宇仲裁中心及消費仲裁中心使用率最高,由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四年共有五百三十宗個案,其中成功調解三百六十宗,仲裁有一百六十五宗,比例為三分二及三分一,顯示中心發揮了一定作用。
他又承認仍有不足地方,因消費仲裁中心規定涉及金額要五萬元以下才可以,亦正研究在社會發展情況下是否仍要作出限制,樓宇仲裁的標的亦較狹窄,亦正研究擴大範圍,未來仍會調解及仲裁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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