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對居民造成滋擾的商業電子訊息及真人促銷電話等的行為,香港早在二00七年底已實施《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作出規範,澳門電信管理局亦在二0一0年曾就「非應邀電子信息」行政法規草案諮詢團體意見,但就迄今仍未立法,立法議員關翠杏質詢當局:「為何相隔多年相關立法毫無寸進」?她要求政府交代立法規管的時間。
關翠杏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表示,隨著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網絡應用令人們更便捷地接收資訊的同時,亦衍生了濫發垃圾電子商業訊息的情況,即在未經接收方同意下利用手機短訊、預錄電話訊息、傳真和電郵等方式,推介促銷產品或服務等行為,令居民感到厭煩,亦滋擾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在香港,已早於二00七年底已實施《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要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守「發送預錄電話訊息或傳真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商業電子訊息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商業電子訊息須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方法」以及建立「拒收訊息登記冊」予居民登記,除非得到該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者同意,發送人不得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給對方;發送人不得傳送標題具誤導性的商業電郵等等。但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未涵蓋人對人的促銷電話,故現時正積極討論將人對人的促銷電話納入監管,以減低居民受不必要促銷滋擾的機會。
為此,關翠杏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電信管理局在二0一0年曾就「非應邀電子信息」行政法規草案諮詢團體意見,但為何相隔多年相關立法毫無寸進,以及目前的立法進度如何?
二、當局會否仿傚鄰埠的做法,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行為,特別不得隱藏來電號碼、必須提供準確發送人資料和接受無條件取消訊息,以及建立「拒收訊息登記冊」等,並制訂相應的罰則,以減少這類電子訊息對居民所造成的滋擾?
三、不少居民反映經常收到直接促銷電話,儘管已表示不願再接收相關促銷電話,但有關機構仍多次來電促銷,且有關電話多以隱藏號碼來電,令居民投訴和求助無門、十分困擾,當局有否計劃就真人促銷電話立法規管,特別是要確保居民有權拒絕接受相關促銷電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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