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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春稱「海一居」事件 不待《土地法》所指公共利益

2015-12-21 00:00

◎ 葉迅生(左)和張永春接受訪問。

【專訪】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海一居事件」的性質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檢察長葉迅生相信現時澳門的法律體系有充足的機制讓「海一居事件」尋求出路。

張永春昨日接受訪問時表示,政府早前就「海一居事件」徵詢廉政公署意見,《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所指有利於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定義相對狹窄,訂定了何種公共利益才可以將土地轄免公開競投,而「海一居事件」中涉及的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這些公共利益,並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要求。他重申,特區政府協助購買海一居樓花人士,前提必須要依法辦事。

至於行政長官早前批示廉政公署對十六幅土地進行獨立調查,張永春稱,目前已完成調查工作,並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報告,預料下周可公佈調查結果。

葉迅生表示,對於「公共利益」的理解,指必然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關,並非針對特定個體,而特區政府必定會依照合法性原則去管理公共事務,相信現時澳門的法律體系有充足的機制讓「海一居事件」尋求出路。

另外,有關善豐花園的業主被判罰款的案件,葉迅生再次澄清事件並非涉及任何政治因素,本澳居民應相信澳門的法律體系和法治框架,政府所有部門、法人機構和私人機構都需依法辦事,他強調不存在收窄任何表達訴求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