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強被判三年緩刑
【據新華社北京二十二日電】二十二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浦志強煽動民族仇恨、尋釁滋事案一審公開宣判。鑒於被告人浦志強如實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浦志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發佈煽動性微博
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浦志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充分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五月間,被告人浦志強使用其註冊的“小小律師浦志強”等新浪微博賬戶,先後八次發佈多條微博,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共計被轉發二千五百餘次,評論一千三百餘條,引發了一些網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對立情緒,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情節嚴重程度。而且在被網站管理員多次提醒不宜公開、予以處理的情況下,浦志強仍繼續發佈煽動性微博,足見其主觀上具有煽動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
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審理認為,二○一一年以來,針對社會熱點事件,被告人浦志強先後四次發佈侮辱性微博,辱罵多人,共計被轉發九百餘次,評論五百餘條,引發大量辱罵性跟帖和負面言論,不僅給他人造成了心理傷害及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而且造成網絡空間秩序的混亂和惡劣社會影響,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已達到情節惡劣程度,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致歉公眾受害人
浦志強在庭審期間,表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多次向公眾和被害人真誠致歉,願意接受法律的處罰。浦志強同時表示,從自身的經歷,感受到了法治的進步、法律的完善及社會的進步。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