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月一日元旦日,不少公司都會讓僱員放假,加上接著是周末,如果僱員預先安排好,相信也可以來個短線旅行,與家人出外旅遊。如果大家仍記得,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是《勞動關係法》的生效日,不經不覺法律已實施了七年,在此,本欄在今日與大家重溫有關規定。
阿明:「好!等我講先,我記得法律好似有規定十日假嘅!今日都好似係其中一日假嚟個喎?」
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一月一日是強制性假日,原則上,僱主要讓僱員放假,在報酬方面,月薪僱員不會喪失今日的報酬,而時薪、日薪或件薪的僱員,他們亦能夠在今日放假,且能夠獲發放一日的基本報酬。
此外,如阿明所言,《勞動關係法》尚規定了九日的強制性假日,包括:農曆新年三日(即農曆正月初一、初二與初三);清明節;五月一日;中秋節翌日;十月一日;重陽節,以及十二月二十日。
阿輝:「原來係咁!不過,我係做服務性行業!老闆話今日係一月一日,好多客★!咁如果佢唔畀我嚟今日放假,只能喺另一日放,咁又得唔得呢?」
如上所述,一月一日是強制性假日,僱主必須讓僱員放假,且不能由其他日子代替,「將心比心」,換作是大家也希望在大時大節與家人一起共聚天倫,又或與身邊的人一同度過。當然,《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只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僱主在強制性假日以外再給予僱員更多的假期(例如復活節、聖誕節),這亦是法律所容許,但如果用其他日子取代僱員的強制性假日,又或任意剝削僱員的強制性假日時,便已屬違法。
然而,可能有人會如阿輝所言,有某些工種在節日裡是特別需要人手幫忙,法律對有關情況亦有所規定。《勞動關係法》規定了三種僱主可要求僱員在強制性假日上班的情況,包括:一、僱主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二、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三、為確保企業持續營運而必須僱員提供工作(例如醫院、酒店、幸運博彩場所、保安服務等全年都必須不中斷運作的行業及服務),上述任一情況,僱主有權要僱員在強制性假日裡工作,不過,僱員亦有權收取「三工」補償。
阿光:「我只係一個兼職學生,都有權收三工補償嗎?」
老闆:「學生同新入職嘅員工都無★!」
任何僱員都有權在強制性假日放假,故不管是新入職的僱員,又或是兼職的學生等,都享有上述於強制性假日放假的權利,而即使僱主基於上述法定理由而要求僱員在強制性假日上班,僱員都有權收取「三工」補償。
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除了當日的報酬外,僱員還有權收取額外一日的基本報酬,以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天補假。不過,僱員可以與僱主協商,將該日補假轉為以一天基本報酬代替,如果僱員不同意以一日基本報酬代替補假,則僱主必須安排僱員補假,以及給予如前所述的額外一日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四十五與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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