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講場》昨探討修訂打擊性犯罪諮詢文本
【特訊】政府正就修訂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內容諮詢公眾。諮詢文本中「性騷擾罪」僅強調身體上的接觸,而不追究語言、圖像等形式的性騷擾。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出席電台節目表示,政府在諮詢文本中主要將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列為半公罪,是基於本澳實際情況,哪些行為需要刑事介入處理是參考了其他地區法律,至於言語或動作性騷擾處罰,當局持開放態度,亦相信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處理等。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法務局法律專家周翠雯、立法議員及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律師何金明昨出席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探討修訂打擊性犯罪諮詢文本。
黃潔貞、何金明在節目中均認為,諮詢文本中「性騷擾罪」僅強調身體上的接觸,而言語和圖像等性騷擾未納入犯罪是較為狹窄,不能滿足民眾要求。黃潔貞表示,有關打擊性騷擾諮詢文本的定義過於單一,未有包含言語和圖像性騷擾,她認為,條文內容應廣泛定義,不應以部分立法形式處理。
律師何金明認為,諮詢文本條文未建議對言語性騷擾等犯罪作出量刑,定義較為狹窄,他認為,有關言語性騷擾客觀上取證困難,但任何犯罪要定罪量刑都存在取證的困難,不代表沒有操作性或現實性的需求,他個人希望政府多聽市民訴求,例如不應排除言語性騷擾可透過私罪維護自我權益的權利。
政府建議修訂刑法典打擊性騷擾,但不包括語言上的性騷擾。張涵表示,性言語侵犯或色情動作,按現行刑法規定可透過侮辱罪處罰,受害人亦可提出民事訴訟。有關以行政指引方式處罰,尤其針對職場或學校處理非接觸式性騷擾,行政指引可作為選項。他希望社會對此多提意見,完善諮詢文本。
有聽眾關注到修訂打擊性犯罪的諮詢文本中,提及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可以入罪,但沒有提及瀏覽兒童色情網頁。張涵對此表示,國際層面希望完全杜絕兒童色情物品,當局政策取向亦是要樹立正面信息,但具體如何入罪,仍需考慮到搜證手段、科技水平和具體案件情況。
何金明則認為,瀏覽兒童色情刊物或網頁相當於已侵犯未成年人的法益,有關當局應考慮在條文加以保護,但瀏覽者若在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例如只是彈出網頁,仍需考慮如何入罪或可操作性。
另外,還有聽眾建議語言性騷擾可採用隱蔽錄音作證。張涵表示,錄音涉及保障私隱,當局會持續聽取意見,研究會否有較好的方法或途徑,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私穩。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