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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新規攔截減持潮

2016-01-08 06:30

    中證監新規攔截減持潮

    【中新社北京七日電】中國證監會七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一六年一月九日起施行。

    一五年七月八日,中國證監會發佈《18號文》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即日起六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市場擔心,上述禁令將於一月八日到期,或給股市帶來衝擊。

    規定減持總數

    對此,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並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即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此外,為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新規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十五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為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減持規定》一方面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監管措施和罰則。

    穩定市場預期

    上述負責人表示,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規定,有利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

    負責人指出,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着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