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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合併後的架構與職能

2016-01-22 00:00

依據特區政府「精兵簡政」施政理念,為優化部門職能,提高公共行政架構行政效率和治理能力,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法務局與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簡稱「法改局」)完成合併。根據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重新訂立了法務部門組織架構,部門職能亦有相應調整,以期合併後更好地履行職能,為持續推動法律改革、完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提供有力的保障。

根據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新設組織架構為:一名局長、三名副局長、一個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下轄八廳十一處。原法務局之正、副局長,維持其原職位。合併後之廳及處級單位分別是: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法制研究處、立法統籌處),法律草擬廳(下設法規草擬一處、法規草擬二處),法律翻譯廳,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條約處、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法律推廣處、公共關係處),登記及公證事務廳,技術輔助廳,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人力資源處、財政及財產處),以及資訊技術處。

與原組織架構相比,此次重組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原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被併入法務局,據此新增為兩個部門,即「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原有相關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法務局」的提述。

其二,原設的「法律推廣廳」、「查核暨申訴廳」及「行政暨財政管理廳」,改組並更名為「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及「行政及財政管理廳」。

其三,將少年感化及社會重返職能,按政策關聯性分別納入懲教管理局(原稱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

為與機構重組相適應,合併後的法務局職責範圍亦調整,負責總體法務政策、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等工作。

依據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調整,負責整體法務政策、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職能,將是合併後法務局工作的重心。

所謂立法統籌,是指所有立法、修法工作,由啟動開始就有法務部門統籌、跟進,各政策部門要說明立法、修法目標以及輕重緩急等情況。依據特區政府二零一五年制定的《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內部操作流程指引》以及行政法務司《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六年度施政方針》,法務局將逐步建立並具體落實集中統籌立法機制。

與此相適應,法務局新設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其下分為法制研究處、立法統籌處。後者具體承擔立法統籌工作,藉此逐步建立集中並具體落實統籌立法機制,形成職權劃分清晰、分工明確、具操作性及組織保障的立法統籌組織體制。

在此機制運作之下,使決策、統籌、草擬和諮詢集於一體,讓法律部門提早參與草擬法案,並準備草擬法案的流程指引,以便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保障特區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保障立法技術上的妥適性和可行性;並在整合有限立法資源的基礎上,進一步形成最大限度的立法合力,及時回應本澳社會對完善法制之需求,以加強與實施《基本法》相配套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建設。

有關法務局合併後的架構與職能其他內容,下週將會為大家繼續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参閱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