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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審計報告揭示 有部門濫用特殊做法規避法律及程序

2016-01-22 00:00

【專訪】政府近年常進行民調及請外面顧問做政策研究,但少有主動公開相關內容和涉及公帑,而市民更無從知悉政府是基於怎樣理據數據及依據去制定政策。審計署昨公佈《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揭示,在二0一0年至二一三年六月的短短三年半時間,六十五個政府部門已外判了多達一千五百一四個顧問、研究報告或民意調查項目,或性質與上述相類似的外判服務項目,開支超過十四億澳門元。而是次審計按既定準則調查具潛在高風險的二百八十個項目,發現其中八十一個項目存在問題,當中最嚴重的狀況是有部門濫用特殊做法,規避了法律規範及正常程序。審計署強調,政府部門不可放棄法律規定和維護特區政府利益的重大原則。

今次被審計署點名批評部門和涉及的判給項目數量分別為:大熊貓基金三個、土地工務運輸局七個、交通事務局十個、環境保護局三十七個、澳門基金會十八個、勞工事務局六個。

審計報告揭示的弊端,大部分是調研項目判給金額超過五十萬或預算許可,但卻沒有依法招標或向三間公司詢價,直接判予某些機構,有的沒有依法簽訂合同;部門的解釋卻多是「好趕」、直接判給公司「最權威」、一直有做開、對法律認知有偏差等等。更嚴重的是,有部門特意將外判項目分拆「斬件碎上」,只要避開法定金額上限和判給服務不超過六個月,便可以規避監督機制,豁免招標和詢價制度。

審計報告指,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分別有七個、九個及十四個超過七十五萬澳門元的判給項目,應作招標,但卻以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僅向單一的服務供應商進行了詢價,並沒有交代為何直接判給一間公司較採用招標方式對特區有利,其免除招標的行為並不完全符合法例明確訂定的要件。

其中最明顯的是二0一0年底九澳非法傾倒有毒飛灰被媒體踢爆之後,環保局分別聘請一間研究所及一間公司對進行環境監測評估,其中為期僅七天的採樣化驗及技術結果分析,收費竟高達二百八十多萬。審計報告指,當時環保局以緊急和專業性高為由,無向其他公司詢價,也沒有分析對方開價是否合理,但之後環保局已知該區要進行持續監測,卻以滿意對方服務、D公司已掌握該區情況為由,從二0一0年底至一三年六月,先後二十三次免招標直接將路環九澳及臨時飛灰存放區的空氣監測合約判給D公司,涉及金額三千七百萬元。審計署批評環保局「慣性免招標」令政府失去議價能力,未能確保公帑效益。

另外,澳門基金會有十八個項目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簽訂了私文書,其中七個金額雖低於五十萬澳門元,但服務期限皆超過六個月的項目,然而澳基會對簽署合同應遵條件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只關注項目的判給金額超過五十萬元時需要簽署合同,而未有注意不超過五十萬元但服務期間超過六個月的項目亦需要簽署合同。其餘十一個判給金額均超過五十萬元的項目,卻皆以緊急原因而免除簽署書面合同。而這樣狀況直至審計期間澳基會才發現一直錯誤地理解及使用法例法規,當局亦承諾對有關問題作出注意和改善。

再是,審計報告披露的部分外判項目是否有必要,難免讓人質疑。譬如:交通局同時聘請兩間公司數車位,光是研究車位需求及調整泊車費,已先後做了五項超過一千七百萬元研究。此外,污者自付、減用膠袋在鄰近地區早已實施,操作難度也不大,但環保局仍各花了百多萬元做研究。從時間差上看,兩個項目早在三年前已有研究文本到手,但多年來束諸高閣,目前有關收費政策才推出公眾諮詢,顯然找了外判幫手也沒有令政策加快上馬。

還有,大熊貓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以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的方式,在二0一一及一二年分別批出三個金額由三十二萬五千元至四十七萬元的項目,還超出行政管理委員會當時應具有分別為三萬二千五百元及六萬九千六百元的開支許可限額,反映大熊貓基金對授予及影響本身開支許可權限的法例理解上存在偏差。

另外。,本澳交通問題長期備受市民和遊客批評,交通事務局顯然亦想尋求解決之法,局方在二0一0年至二0一三年內,花了超過三千一百四十五萬多元,進行了九項交通政策前期研究,但仍無法解開本澳交通困結。然而,審計報告揭示,交通局上述判給理應作招標,但就採用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等程序,卻引用豁免條款而直接判給服務供應商。

交通局這九個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的價格包括,「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研究」價值六百一十多萬,關閘至媽閣公交專道、快速巴士網絡、公共巴士線路重整、青洲坊及關閘一帶路網規劃,金額由二百萬至四百七十五萬不等;還有加公共停車費和車稅,各用了五百六十四萬和二百八十萬來做研究;「澳門半島停車場及路邊泊位需求調查」,用了三百九十一萬元;「公共巴士票款收入程式審查顧問服務」又花了九十九萬八千元。

審計報告署批評交通局對招標及詢價制度敷衍了事,僅以時間緊迫,經驗好,具專業等理由,就將金額達六百一十萬元的服務直判給某機構,完全忽略其他競爭者。

就此,交通局回應指,當局將就審計報告發現的項目作出處理及跟進,並積極採取各項優化措施,並持續關注及改善相關機制的不足之處。

此外,審計署今次發現有部門以「勞務採購」方式以高薪聘請已退休的公務員或不屬公務員編制的人做顧問,只要部門每六個月續期一次,便可避開監管。勞工局一個違規個案更長達十年時間,環保局以此方式招聘另一公共部門的顧問月薪達四點五五萬。

審計署在《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揭示,勞工局自二00三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該局自願退休公務員A先生提供顧問服務,執行日常工作。有關服務合同每隔六個月延續一次,合共長達十年,涉及金額五十一萬多萬元。審計報告指出,勞工局應應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在例外及具有充分理由說明的情況下,以散位制度方式對其作出任用,而不應以購買勞務的方式聘用人員。當局的處理明顯迴避了聘用退休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制度。對於為何長期以取得勞務方式延續聘用A先生在部門內工作,勞工局負責處理聘用A先生的相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勞工局則指,自新任局長上任後,有關情況就已經不存在。當局會不斷檢視工作,從而確保採購程序合法以及合理。

審計署指出,透過是次審查結果可見,目前公共部門對於規管財帳運作上的主要法規,甚至部門本身的組織章程,皆存在認知不足和執行時偏離法律原意的情況。審計署表示,「依法施政」是整個特區政府所有公共部門履行職責時所要求達致的必然標準,一切的行政行為必須以遵從「合法性原則」作為執行的基礎,因此,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主動作出認識、理解並貫徹落實,是全體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責無旁貸的義務。各部門應該堅持依法辦事,絶不能常以制度過時、程序複雜、技術含量高等藉口掩飾自身管理不善及執行能力不足的情況,不應為求方便而濫用特殊做法,迴避正常程序,放棄法律規定和維護特區政府利益的重大原則。通過審計的揭示和分析,部門應認真檢視自身依法執行工作的情況,實事求是,合理使用公帑,切實解決問題,相關監管部門亦宜及時堵塞漏洞,認真督促整治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