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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循6大方向 修訂刑法典性犯罪規定

2016-01-27 03:14

是次公眾諮詢會吸引眾多女性市民參與

法務局代表主持介紹諮詢文件內容
【特訊】法務局昨日舉行公眾諮詢會,就修訂《刑法典》有關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諮詢文件向公眾作介紹,並聽取與會人士意見及建議。法務局表示,政府將循性犯罪不區分性別、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需求、檢討性犯罪的性質、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等6大方向修訂性犯罪規定。 昨日的諮詢會假婦聯綜合服務大樓3樓會議廳舉行,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法務局公共關係處代處長樓元正及法務局法律人員周翠雯出席主持,向公眾介紹諮詢文本內容。 張涵介紹,隨著社會發展及變遷,《刑法典》中與性犯罪相關的章節已不符合社會所需,亦未能有效回應維護社會穩定的訴求,社會團體、司法機關及法律界提出了不同意見,其中儘快檢討及優化現行關於性犯罪的規定之訴求尤為強烈。基於此,政府認為有必要優先對有關章節進行檢討。經分別聽取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並委託學術團體及民間團體進行學術研究及民意調查之後,政府現擬循性犯罪不區分性別、明確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規定為性慾行為並嚴加懲罰、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需求、檢討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以及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等6大方向修訂性犯罪規定。 具體內容方面,文本建議修訂強姦罪的規定,對強姦罪作出兩項修改:除強迫性交或肛交外,將強迫口交修改為亦構成強姦;刪除強姦罪現時以性別作區別的做法,並修改為不論犯罪行為人的性別為何,只要一人強迫他人忍受或進行、強迫他人與第三人進行性交、肛交或口交,均視為強姦。文本亦建議創設一項加重性脅迫罪,並對性脅迫罪作出如下修改:將插入式性慾行為從重要性慾行為中獨立處理,並透過訂立一項加重性脅迫罪,對插入式性慾行為加重處罰。 其次,文本建議引入「性騷擾」的新罪狀,將故意、違背或漠視他人的意願、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作為性騷擾的定義,並將其定性為半公罪,一旦罪成,最高可科處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此外,若行為人是利用與被害人之間的等級關係、勞動從屬關係或被害人在經濟上對行為人的依賴而作出性騷擾行為,或是被害人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無能力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者,視為性騷擾罪的加重情況,刑幅加重至最高2年徒刑或240日罰金。 此外,文本建議刪除淫媒罪中「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的狀況」的要件,亦即只要犯罪行為人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便構成淫媒罪,處最高4年徒刑。若行為人符合「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的狀況」實施犯罪,則構成加重淫媒罪,處1至5年徒刑。 除此之外,文本並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以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新罪狀,並將其定為公罪,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在不同罪狀上將針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作等同處理;以及將性脅迫罪、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改為公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