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何潤生在書面質詢中指,澳門正處於發展高峰期,公共工程建設項目迅速增加的同時,工程質量問題時有發生;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本澳私人的大規模工程亦較少出現問題,但公共工程不論大小,超時、超支、質量差已是「常態」,質量問題反映出本澳公共工程管理上的無人問責及監管流於形式的弊端。為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一、針對本澳石排灣公屋群、氹仔湖畔大廈等公共房屋質量問題,當局將問題歸因於「工藝缺失」、「材料質量」及「天氣」等原因。入伙不到五年且維修不斷的湖畔經屋,近日又出現大面積瓷磚剝落的質量問題。因此,請問當局會否針對本澳公共房屋建設項目展開專項審計?以及開展公共房屋等公共工程項目質量全面檢查?
二、現行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生效至今已近三十年;特區政府曾指出,有關的法律條文已未能充分配合社會的發展訴求,內容有滯後的情況;請問當局,《都市建築總章程》修訂是否有時間表?針對社會普遍要求政府延長樓宇保修期和保固期、並釐清承建商在樓宇結構出現問題時的責任等問題上可有具體方案?
三、當局曾表示,政府對公共工程設有質量監管機制,尤其對於一些較大型的公共工程,會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專責監察施工過程,以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更強調,對於監理公司,政府會嚴格規定其監管工作範圍及相關詳細內容,一旦發現監理公司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按照有關承攬規則及合同執行罰則,甚至解除合同。但現行法例對監理服務的外判卻無特別規範,實務操作中,當局與監理公司(不少均為先前承判設計服務的公司)訂立的監理合同大多未有清晰界定具體建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且責任條款不明確,亦無防範利益衝突的條款。因此,請問當局,目前是否有對違反承攬規則或合同條款的監理公司進行處罰?針對「訂立的監理合同大多未有清晰界定具體建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且責任條款不明確,亦無防範規範利益衝突的條款」這一問題有何具體改進措施?有否具體措施嚴禁同一公司或經營實體在其管轄範圍內直接、間接承接同一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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