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何潤生表示,近年,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共工程支出增長迅速,在政府採購中所佔比重也越來越高,同時工程建設中暴露出的超時、超支、質量參差等問題也日益突出。
長期以來,本澳公共工程存在著許多問題,其根本原因在於欠缺完善的制度體系,導致管理的缺陷。公共工程及採購的核心法律生效至今已近三十年,嚴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公共工程快速發展的需要。雖然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出台了工程指引,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通過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審計發現,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不規範、工程監理職責履行不到位的現象普遍。如「中央公園」審計報告所揭露出工程管理與項目監理問題就十分突出。
公共工程建設作為政府履行服務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工程進行有效的監管是政府的主要職責之一。行政長官就二0一六年施政報告回答議員提問時指出,政府檢討了公共工程超支、延誤的情況,研究加強監管。隨著特區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項目推進力度的不斷加大,資金的投入勢必增加、工程建設亦會日趨複雜。因此,如何構建行之有效的公共工程監管制度,從源頭上強化公共工程管理尤為重要。
為此,他提出下列質詢:
一、為切實加強政府公共工程項目的監管,確保工程投資效益。因此,請問當局,如何統籌規劃、圍繞重點環節,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如何明確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及監管措施?
二、由於工程監理從業人員水準參差不齊,造成工程監理工作履行不到位;又或未按相關規定行使監理職責,致使監管工作流於形式。當局曾表示,不滿意現時公共工程監理公司的表現。因此,請問當局,有否研究建立有效的監理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理的監管?設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實行工程監理問責?
三、當局曾表示,礙於人手不足,現時局方每名工程師或則師需跟進數項工程,以建設辦為例,全部門由上至下共七十 九人,需合共處理四十多項公共工程,八至九成工程難以有人長期在地盤監察,發生問題機會不少。未來隨著「一個中心、一個平臺」發展戰略的不斷深入,以及明確澳門水域管理範圍後,本澳公共工程的建設投入將會持續加大、施工項目及規模也將日趨複雜化,因此工程的有效監管將是保障項目按時、按質完成的關鍵。為此,請問當局,針對現時「人手」不足這一問題如何應對?如何根據本澳實際情況,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共工程的管理機制以及提高監管能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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