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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 立會通過辯論動議

2016-02-18 03:03
【特訊】立法會昨日以13票贊成、10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立法議員李靜儀提出的有關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辯論動議。李靜儀要求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條款,以促使承建商嚴格遵守合約規定按期完成項目,避免公共工程延誤超支一再發生。 李靜儀在理由陳述中表示,公共工程經常問題多多,且不斷重演,歸根究底是當局未履行監督承建商按期保質施工的責任,加上公共工程評標實行「價低者得」,又未對工程拖延處於具阻嚇力的懲罰,存在制度缺陷,導致承建商以低價競投,藉故延期或追加預算,當局應該正視問題,對症下藥,完善公共工程招標、批給、施工監管等整個機制,並需對每一個環節訂定明晰的責任,及懲處要求,從而提升工程執行績效。當中,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條款,是完善整個監督機制的一項可行性措施。她稱,去年審計署公佈的《輕軌系統─第三階段》專項審計報告中指出,由於運輸基建辦公室沒有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在合同內訂定具賠償性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在監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賠償與罰款機制之下,基建工程出現嚴重延誤,但承建商不積極追回進度,而運建辦卻束手無策,故此,審計署建議將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合同,以加強監督能力,有關建議獲得社會支持;政府亦表明會研究有關可行性。 李靜儀表示,審計報告公佈至今一年,政府的研究結果仍未向公眾公佈,而且未啟動或提出可行措施防止公共工程延期超支的問題重演,令人失望,作為負責任的政府,確實有必要下定決心完善公共工程招標批給監管等整個程序,訂定明確的懲處,面對公共工程種種問題,不能長期猶豫不決,她要求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條款,以促使承建商嚴格遵守合約規定按其完成項目,以減少公共工程延期超支。她希望透過這次動議,透過更多討論及跟進,讓政府真正面對現有機制的不足。 投下反對票的立法議員徐偉坤表示,是次辯題目的是希望政府引入機制促使承建商嚴格遵守及如期完成合約規定,政府已表態承諾會研究在新合約引入相關機制,態度正面,動議辯論無意義,覺得動議的理由不成立。 投下反對票的陳澤武表示,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與避免公共工程超支延誤沒有必然關係,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反而會導致公共工程超支延誤更嚴重,首先應清楚瞭解公共工程延誤的原因,延遲原因很多,包括一些不可預計的情況或設計問題,審批問題等,若在現時已有的賠償機制情形下,再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他覺得不會減少公共工程超支延誤問題,只會導致更多訴訟。他又指出,參考香港等地區,在實行補償性違約金時,必須要有仲裁機制,避免冗長的訴訟,若沒有仲裁機制,即使本澳引入補償性違約金,亦無助解決問題。其次,本澳現時有機制對違約的承建商進行懲罰,以一億的公共工程合約為例,若承建商未能履行合約,最高可處罰五千萬,認為罰款金額已非常高。 投反對票的劉永誠表示,業界認同政府有必要對公共工程項目進行嚴格監管,讓公帑在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下得以合理利用,但現時沒有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必要,理由有三點:在公共工程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及避免公共工程超支延誤的情況,但綜合業界意見,工程延誤及質量未能達標與設立「補償性違約金",沒有必然關係;其次,現行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已明確違反合同所定期間而科處的罰款,罰則相當重;最後,針對公共工程出現延誤狀況,政府亦表明會研究,相信短期內會有定案,他認為現今階段,相關部門應加強有關法律培訓工作,加深有關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適時執法;此外,面對今後多個大型工程項目陸續動工,政府應盡快引入工料測計專業認證。 投支持票的關翠杏表示,多位議員對於有關公共工程是否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持有不同的意見,正正因為這樣才需要進行辯論,以便社會更清晰明白當中問題;她又指,現時第74/99/M號法令已有違反合同所定期間而科處的罰款,為何至今仍出現這麼多問題,政府有需要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更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