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計三個月生效。至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公約》正式生效,至今有一百六十多個締約國。
上述《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同年通過,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規定了各項制度的基本標準。
《公約》在澳門適用嗎?
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的規定繼續有效,而且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根據一五/二00一號行政長官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致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的通知書,聲明《公約》在澳門適用,特別是《公約》第一條,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以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另外,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受到限制,這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在澳門的有關規定抵觸。
《公約》有哪些內容?
《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些權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權利,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及免費,中等及高等教育就應逐步做到免費。選擇職業的自由,包括享有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來謀生的權利等。生活保障的權利,即有權為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即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有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而且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落實保障每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為此,締約國應向聯合國報告其履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進展情況,包括在《公約》生效後一年內分期遞交報告。該報告會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並提出進展安排,而締約國也應就跟進情況遞交報告。
澳門的法律如何實現公約的規定?
按照《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盡最大能力透過立法或其他措施,逐步實現《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均有體現相關的權利,例如《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以及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
在保障教育權利方面,例如第九/二00六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了入讀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或「入網」學校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就可以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
在保障職業自由方面,例如第七/二00八號《勞動關係法》,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的就業機會。
在生活保障的權利方面,例如第六/二00七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規定,對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團,符合條件可以獲發援助金等。
在保障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方面,例如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之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有關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勞動關係法》、《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及《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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