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法律文件,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二0一六號法律,修改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其中作為新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了《傳染病防治法》原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二類疾病清單,該類疾病有:流行性感冒、登革熱、水痘、麻疹、腸病毒感染等,並新增加「寨卡病毒病」一項。清單中的該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
第四/二0一六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五/二00八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其中,作為新行政行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了第一五/二00八號行政法規的附件,疾病清單加入「寨卡病毒病」一項,申報條件為「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並應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第四0/二0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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