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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履行國際刑警組織責任和義務

2016-02-23 03:35

周偉光
【特訊】有媒體指本澳於2007年和2008年曾將2名香港人移交內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稱,澳門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有履行成員責任義務,本澳刑事訴訟法典有相關規定,當中沒有限制香港居民不可移交。而上述兩宗案件是國際刑警組織收到內地有關部門的請求後,發出紅色通緝令,要求通緝2名人士。故司警履行國際刑警組織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接到通緝令後,將2人截獲,交由檢察院處理,並通過檢察院批示將相關人士移交內地執法部門。期間有律師曾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終審法院認為按刑法典規定,區際間無相關協議故不應移交,因此2007年的個案已獲釋,但2008年的個案,終審法院發出保護令時已完成移交程序。 黃少澤續稱,檢察院與終審法院對相關法律的理解不同,司警其後為免再引起爭議,已決定不再移交,但認為司警有執行國際刑警組織和檢察院命令的責任和義務,強調當中絕對沒有涉及本澳居民被移交的個案。 周偉光:去年曾將 1內地疑犯遞解出境 另外,司警局局長周偉光表示,司警局去年曾將1名涉嫌犯罪的內地人士遞解出境,該名內地人士曾於2011年申請投資移民,擁有澳門臨時居民資格,但當局去年接到紅色通緝令,要求通緝該名人士,遂通報貿促局和經濟財政司相關部門,取消其臨時逗留資格,並依法將他遞解出境,而非所謂的「移交」。 黃少澤補充,即使將來簽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後,亦必須遵守本澳法律制度,警方必定嚴格執行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