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糾紛,例如遇到貨不對板、服務不周、遭受不禮貌待遇等。要解決這些消費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即打官司),還可以透過自願仲裁的方法解決。
陳小姐:「上星期買咗部手機,用咗兩日有問題拎返去舖頭,老闆竟然話唔關佢哋事喎,結果同佢哋嘈起來。」
李小姐:「其實你可以去消委會投訴兼同佢哋理論,攞返個公道。」
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是第一個獲許可在澳門成立的仲裁機構,該中心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的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發生的消費爭議。例如消費者因購買了有瑕疵的產品,得不到滿意的服務,或者被迫以高價購買貨品而覺得消費權益受損時,只要涉及的金額不超過五萬元,就可以帶同有關收據或發票等文件向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求助。
不過,消費爭議的範圍亦有限制,例如律師或醫生等從事自由職業的人所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爭議,例如濫收律師費或醫療診斷失誤等,則不屬消費爭議的範圍,不能透過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解決。
陳小姐:「如果我哋搵中心幫手,中心通常會點處理㗎?」
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自願的。首先,商號須申請成為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加盟商號」,自願承諾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同意將爭議案件提交由仲裁中心裁決。「加盟商號」會獲發一識別徽號以標示於商舖的顯眼處。為提高「加盟商號」的誠信形象,每年都會向符合「誠信店」評核標準,以及沒有不良投訴紀錄的「加盟商號」發出年度的「誠信店」標誌,鼓勵有關商號推展商務的同時,亦可以顧及到消費者的權益。
由於「加盟商號」或「誠信店」已加入了消費爭議仲裁制度,這就表明該等商號屬自願性質,所以當「加盟商號」或「誠信店」與消費者之間發生消費爭議,只要消費者同意把爭議提交仲裁中心仲裁時,雙方便可達成仲裁協議。有了仲裁協議,就可以把消費爭議提交仲裁中心仲裁。
何小姐:「邊的人會幫我哋調解呢?使唔使畀錢㗎?」
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自願的,當事人無須承擔有關程序費用。仲裁中心是由消費者委員會協助,消費者委員會向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法律援助。該中心的仲裁法官是由一位法院司法官以兼職制度擔任。
在仲裁程序中,首先要進行的,便是嘗試調解的步驟,仲裁中心會以雙掛號信通知召集當事人到消委會總部進行調解。調解的目的,便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以切實有效的協議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則仲裁法官會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確認調解協議的裁決。倘情況相反,則仲裁法官須進行審理,各當事人都應該在審判聽證前提供法律容許的且為必要的證據。在證據提出的階段結束後,仲裁法官立即宣讀裁決,並在其中列明當事人的身份資料及裁決理由。
規章亦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參與維護爭議的利益,所以無須聘請律師,亦無須承擔仲裁的程序費用,同時,規章規定仲裁的裁決與法院的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因此,敗方必需遵守及執行裁決內容,否則勝方可直接以該裁決作為依據,透過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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