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草案針對不同情況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法案建議,在本澳執行凍結資產的決定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行政會於昨日下午3時召開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配合聯合國安理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問題,特區政府制訂了《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在本澳執行凍結資產的決定屬行政長官的權限。同時設立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行政長官執行凍結資產決定方面提供技術協助,並負責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案建議,在公佈對人或實體的指認行為後,須立即對被指認者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資產,以及由該等資產衍生或產生的資產進行凍結。在凍結決定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凍結措施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非被指認但與被指認者有具體關聯的人或實體。為阻止凍結措施所針對的對象透過任何途徑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禁止的活動,法案同時建議禁止向有關措施所針對的對象提供資產,且在某些情況下,亦禁止向被針對者提供金融服務。針對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訂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被指認的人或實體資產的情況,法案規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自然人、法人或實體實施、企圖實施、協助或參與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所指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為,行政長官可對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實體作出指認。指認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行政長官可將指認行為續期,每次最長期限為一年。法案也對相關的通知、資產的扣押或喪失、取得資產的程序以及廢止指認行為等情況進行了規範。
為保障第三人的權益,對於被凍結的資產是共有物的情況,法案建議對共有人之中非被針對的對象的權利給予保障。其次,為避免錯誤識別凍結資產措施所針對的人或實體,法案規定了快速糾正錯誤的“審查身份”程序。第三,為保障所有善意履行法案所定義務的人或實體,法案規範不論是凍結資產、拒絕提供資產或拒絕提供金融服務,只要實施有關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出於善意認為該等行為符合法案的規定,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鑑於法案將凍結決定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非被指認但與被指認者有具體關聯的人或實體,為保障其辯護權,法案明確規定可根據一般規定對行政長官的批示提起上訴。法案建議將上訴定為具有緊急性,藉以促進審查程序的速度。出席發佈會的政府代表表示,法案具緊急性,但依然強調嚴謹立法,須通過立法會一般性及細則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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