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公職局在回覆議員鄭安庭質詢中表示,在各項條件未成熟前,特區政府認為暫不適宜在選舉法律中引入「不在籍投票」機制。
行政公職局認為,目前法律並沒有設置「不在籍投票」的相關機制,為此,特區政府曾就此問題作出研究。根據現有數據,即今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在合資格的已登記285999名選民中,登記常居所在澳門地區以外的有462名,佔全部已登記選民約0.16%,遍及10個國家和地區。在各項條件未成熟前,特區政府認為暫不適宜在選舉法律中引入「不在籍投票」機制。主要考慮在於兩方面,第一是較難處理投票中的違法行為,第二是選務的技術與行政成本增加。
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澳門監獄設立投票站,是一種為保障在囚人士選舉權的特別處理方式。然而,醫療機制的性質完全不同,病人只是到醫院求診或留院治療,其進出醫院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選民可自行決定是否前往所屬投票站進行投票,沒有必要為此做出特殊的設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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