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委員會
【特訊】昨日最新一期特區政府公報公佈第5/2016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包括提出策略及管理措施,以及有關的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建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第5/2016號行政法規,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關,其任務是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負責就一切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尤其是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開展研究及提出方案、建議:(一)都市更新政策的策略及其與其他領域政策的協調;(二)都市更新政策的管理措施;(三)都市更新活動;(四)在都市更新方面所作措施及行動的效果;(五)都市更新範疇的法規、規章草案。委員會亦具職權制訂及核准其內部規章;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職權。
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擔任主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另外,行政法務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保安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社會文化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房屋局局長或其代表;以及最多二十一名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任期3年,可以續期。
委員會主席具有的職權包括:代表委員會;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將建議交付表決並向全會宣佈有關結果;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行使該批示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等。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每年舉行6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臨時性的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及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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