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國際婦女節」是紀念婦女爭取權利、爭取兩性平等的重要日子。今時今日,女性的地位與日俱增,婦女權益備受關注,這除有賴女性自身的努力外,還有法律的保障。
媽咪:「喺澳門,有咩法律保障我哋女性㗎?」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其核心內容在於促進男女權利平等、消除對婦女歧視。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約》,並開放給所有各國簽字、簽署、批准和加入。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公約》開始生效。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
《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明確保障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所以,不論男女均可享有法定權利及承擔法定義務,例如《基本法》賦予的工作、言論、婚姻等自由。同時,《基本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表明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方太:「我哋女性又要持家又要返工,所以我哋最關心就係勞動權益」
在工作和就業方面,《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例如在招聘過程中,不能以性別作為考慮因素;薪酬、待遇方面亦不得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等。
李太:「如果老闆因為我大肚而炒咗我,咁係咪要賠償比我㗎?」
除具有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解僱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的僱員。否則,僱主除須給予該女性僱員應有的賠償,包括解僱賠償外,還須向該僱員支付五十六日基本報酬的賠償。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僱員有權收取以下數額的賠償:
(一)勞動關係的期間超過試用期至一年,七日的基本報酬;
(二)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一年以上至三年,每一年獲十日的基本報酬;
(三)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年以上至五年,每一年獲十三日的基本報酬;
(四)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五年以上至七年,每一年獲十五日的基本報酬;
(五)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七年以上至八年,每一年獲十六日的基本報酬;
(六)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八年以上至九年,每一年獲十七日的基本報酬;
(七)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九年以上至十年,每一年獲十八日的基本報酬;
(八)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十年以上,每一年獲二十日的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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