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其中對長期存在的業主拖欠費用問題引入新處理制度,法案第九條「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建議,業主如果拖欠管理費等情況,管理機關(大廈管委會)可以向物業登記局登記這筆欠款,然後當該單位出售時,買或賣方需支付相關款項。政府代表指出,引入此制度能夠改善業主拖欠管理費的情況。不過,因有議員持不同意見而未達成共識。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代表講話指出,按照此隨物移轉制度,要求買賣雙方到登記局簽字,由當局證明物業拖欠的費用,以及雙方承擔費用的方式和比例,而登記拖欠的費用,亦需上載互聯網公開查閱。陳澤武表示,「買家或賣家是承認這筆錢的話,這筆錢必定能追回。最大的原因,這條數是真確。」因為大廈管委會申請登記有關欠款數目時,需提供規定的文件,以及房屋局發出對此管委會作出證明等程序。
他認為引入此制度後,「可以有這筆錢維持大廈的正常運作,如果沒有這制度就可能像現時情況,(業主)不交管理費,管理公司就會退場,若這樣,小型的公司就會頂唔順了,就由大型管理公司接手。」
不過,委員會內對法案此隨物移轉制度存有不同意見,其中有議員認為,現有的公證法已可解決管理費歸責等問題。但陳澤武指出,以現行制度處理可能涉及訴訟,這樣會令個案處理需要較長時間。另外,政府將在下次會議,提供鄰近地區處理業主拖欠管理費等應負責負擔問題的方法,以作出比較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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