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澳門籍男子在珠海建設銀行辦理借記咭一張,後來該咭在異地被盜刷347萬元,該男子訴建設銀行賠償損失。日前,珠海中級法院二審該案,判決建設銀行全額賠償持咭人的損失。
澳門男子胡×於2007年1月18日向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龍咭通(借記咭),申請開通了短信提醒功能並設置了交易密碼。2014年9月11日,胡×的借記咭在建設銀行天津分行的特約商戶天津市武清區一辦公用品經營部發生了五筆消費交易,總金額347萬元。
胡×於2014年9月11日1時49分到珠海拱北警方報案,並陳述稱其本人及其借記咭均在珠海市內,而該借記咭內的資金卻被在天津市武清區一辦公用品經營部的POS機盜刷347萬元。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於2014年12月24日就涉案5筆交易向中國銀聯爭議委員會提起爭議裁判申請,並於2015年1月6日向中國銀聯爭議委員會提交了爭議裁判申請補充說明材料。
珠海中級法院認為,該案胡×為澳門居民,為涉澳借記咭糾紛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相關規定進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案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住所地在廣東省珠海市,應當適用內地法律。涉案銀行咭帳戶短時間內在異地(天津市)發生五筆交易,而當時胡×本人及其借記咭均未離開珠海市,法院一審確信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咭進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法院一審認定涉案資金交易屬於偽咭交易。
珠海中級法院認為,胡×向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申請辦理了借記咭並將資金存入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雙方之間構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首先,作為髮咭行,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應確保該借記咭內的資料資訊不被非法竊取、不被非法使用,偽咭盜刷行為的發生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咭以及交易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故銀行應當承擔由此造成持咭人的損失。其次,銀行對持咭人負有全面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義務。根據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建設銀行珠海迎賓支行負有按照胡×的指示,將存款按約支付給胡×或者胡×指定的代理人,並保證胡×借記咭內存款安全的義務。因此,胡×借記咭內的存款被異地偽咭盜刷造成損失,相關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該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犯罪分子或相關過錯方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珠海中級法院判決相關銀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支付347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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